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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跨年搶銷保險高現價産品“維護大客戶”

  • 發佈時間:2015-12-17 06:20:4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高現金價值産品(下稱“高現價産品”)不僅是一些中小型險企的“看家法寶”,更是一些商業銀行各類代理産品中的優勢産品。而保監會近期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在改變中小保險公司的産品結構的同時,也將改變一部分銀行的代理結構。

  《證券日報》從某商業銀行獲悉,高現價産品向來是該行代理金融産品中的“優勢資源”,高現價産品在該行起到“維護大客戶、挖掘他行客戶,帶來更多優質客戶資源”的作用。然而,隨著上述徵求意見稿的下發,這一“優勢資源”或將不復存在,這也使得個別銀行在年末加大了高現價産品的銷售力度。

  個別銀行搶銷高現價産品

  《證券日報》獲悉,上述銀行跨年行銷活動已經展開,在保險代理方面,該行已經制定專項行銷活動,通過對各個網點進行高現金價值保險産品的配額銷售,帶動客戶數量與保費的有效增長。

  上述銀行要求相關業務人員提前與各保險公司做好溝通,做好新老産品交替及費率提升等工作,提前了解各公司四季度新上線産品及銷售計劃,從而有目標地集中銷售高現價産品,並聯繫各家保險公司梳理滿期給付的流程和方案,聯合建立大客戶給付過程的綠色通道,確保給付工作的順利開展。

  根據保監會的定義,高現金價值産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産品。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高現價産品因為屬性更偏向理財,一般通過銀保、網銷等渠道銷售,而隨著今年以來網銷萬能險的紛紛下架,銀保渠道成為高現價保險的主要銷售渠道,限制高現價産品無疑對銀保産品結構形成影響。

  “高現金價值保單設計的初衷是與銀行一年或三年期産品競爭,雖然保單在設計上是5年以上保單,但是1年後投保人主動或被動退保率很高,更貼近理財産品。這類産品違背了保險産品保障的初衷,也對保險公司現金流形成較大的壓力。因此高現金價值保單的新業務價值邊際較低。如果仲介手續費較高的話,保險公司只能達到賠本賺吆喝的效果。” 平安證券分析師繳文超此前表示。

  此次徵求意見稿影響最大的險企也為偏重銀保的中小險企。近年來,大型險企紛紛減小對銀保業務的倚重程度,加大個險渠道保費佔比。與此相反,一部分中小險企則借機擴大銀保渠道保費規模,個別公司規模保費成倍增長,而推動保費增長的就是高現價産品。

  應在投資資本2倍內

  根據此次徵求意見稿,如果保險公司要增加高現金價值産品的銷售比例,必須增加資本實力,保費收入應與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這也意味著,新規則出臺後將倒逼中小型保險公司在産品調整、渠道轉換、資産配置和資本補充等方面轉變策略。

  根據意見稿,自2016 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的2倍以內;其中預期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現金價值産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的1倍以內。

  對2013年度高現金價值産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2倍的保險公司,保監會給予一定期限的過渡期,過渡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高現金價值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其中預期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現金價值産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公司基準額的0.5倍以內。

  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已銷售的産品進行回顧,檢驗是否符合高現金價值産品的定義,相應調整高現金價值産品的名錄,並專項説明。佣金、手續費或渠道銷售費用超過定價時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的,應附董事會書面決議。報告應由保險公司總經理簽發並承擔最終責任。

  保監會數據顯示,今年前10個月,萬能險和分紅險的投資收入部分(多為萬能險)的“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較去年同期大幅增長,2014年人身險公司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共計3262.66億元,2015年已增長至6023.9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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