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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司法解釋: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

  • 發佈時間:2015-11-27 10:15: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26日介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並回答記者提問。

  劉竹梅介紹,《解釋三》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範道德風險。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範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直接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於此類影響合同效力、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

  鋻於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目的在於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防範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死亡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承保對象,關係重大。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出特別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並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制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後,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有違誠信。

  ——明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了復效制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定”,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了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合同復效制度喪失了應有的功能。

  鋻於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並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後長時間不作答覆,《解釋三》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的答覆時限。

  ——規範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特有的一類主體,是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於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解釋三》第9條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出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還可以變更受益人。

  對於受益人的變更,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徵得保險人同意,並且在保險人辦理批註後才産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合變更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徵,不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鋻於此,《解釋三》第10條借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規範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醫療保險是人身保險的重要類型。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於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係、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鋻於此,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並按照扣減後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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