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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改《保險法》 投保20日內反悔可退全款

  • 發佈時間:2015-10-14 16:3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溫如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民意,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設不得少於二十日的“反悔權”。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説明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複雜,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或以寫信及電子郵件方式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0日內反悔需全額退還保費

  意見稿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完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措施。明確引入保險消費者概念,進一步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為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和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

  意見稿新增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合同新增聯繫方式 禁洩露個人資訊

  意見稿還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增加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資訊的規定。

  意見稿規定, 保險業資訊共用平臺負責保險經營數據的收集、存儲、處理和應用,對保險單資訊進行登記管理。

  意見稿在現有的“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等規定的基礎上,還新增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對保險産品作引人誤解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説明;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從事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資訊。

  意見稿還增加規定,保險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聯繫方式。文/記者 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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