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就保險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 新增24條款
- 發佈時間:2015-10-14 10:57:46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10月14日訊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今日起將中國保監會起草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稿説明,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
1.進一步放鬆業務管制,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一是在人身保險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業務。二是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2.適度放鬆資金管制,釋放保險資本運作活力。一是取消財産保險公司自留保費限額。二是明確保險公司保證金為“資本保證金”,資本保證金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達到2億元後可以不再提取。
3.著眼長遠,為保險業創新發展提供法律支援。一是規定國家建立有財政支援的巨災保險制度。二是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就再保險、網際網路保險等制定管理辦法。三是增加保險業務資訊安全的原則性要求,增加保險業資訊共用平臺的有關規定。
4.明確協會及其他市場組織作用,發揮保險社團組織自律和服務功能。增加“保險行業協會及其他市場組織”一章,明確保險行業協會、精算師協會、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和保險仲介行業協會的性質、章程和基本職責等。
(二)加強消費者保護,完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措施
1.明確引入保險消費者概念。進一步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為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和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
2.建立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將業務實踐中有關猶豫期約定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期限不少於20日。
3.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增加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資訊的規定。
4.完善保險客戶資訊完整性的規定。增加規定保險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聯繫方式。
5.完善治理銷售誤導的執法依據。增加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保險産品作引人誤解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説明,並設定行政處罰。
6.新增治理“理賠難”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違反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不履行賠付義務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三)科學監管,防範風險,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
1.完善以“償二代”為核心的償付能力監管法律制度。一是將中國保監會自主創新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在保險法中確立下來。二是將“償二代”核心的資本分級制度、測算評價標準、行業資本補充機制寫入保險法。三是建立償付能力風險的市場約束機制,增加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符合規定的監管處置措施。
2.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一是明確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總體要求,明確保險公司治理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管處置措施。二是防止不合格投資人通過收購保險公司現有股權間接入股保險公司,規避監管審核。三是規定保險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增加保險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及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行為時的監管處置措施。
3.規定重大風險處置提前介入和干預機制。增加規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派出工作組,進行專項檢查,對其劃撥資金、處置資産、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重大事項進行管控。
4.規範重大風險處置的監管權力行使。一是明確規定對保險公司採取整頓、接管措施的啟動條件,細化接管組的職責許可權。二是根據實際需要擴大保險保障基金使用範圍。
5.放管結合,完善保險仲介監管。一是在放開代理、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同時,規定仲介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制度。二是規定保險公估人的定義及業務範圍,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管理辦法。三是強化仲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明確重要事項變更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撤銷業務許可等事宜。
(四)落實責任,加大對保險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1.適度調整罰款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參考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罰款的下限和上限作了適度上調。如將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罰款幅度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強化資金運用違法行為處罰措施。根據違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將資金運用違法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未執行資金運用決策程式、風險管控等要求的行為;另一類是不具備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從事資金運用業務,未按照規定的投資形式、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委託不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的行為。對上述兩類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處罰措施。
3.增加規定應受處罰的違法情形。一是規定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建立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未加強對保險代理人培訓管理的法律責任。二是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相關行為的事後監管,對未按照規定動用保證金、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增加處罰規定。三是針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的銷售誤導行為,增加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