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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有望納入保險法 由10天延長至20天以上

  • 發佈時間:2015-10-15 09:24:45  來源:四川線上  作者:崔啟斌 陳婷婷 許晨輝  責任編輯:郭偉瑩

  時隔六年,《保險法》再度進入修訂期。昨日,國務院發佈《保險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這已是《保險法》的第三次修訂。修訂草案一方面適應經濟環境變化,引入了“償二代”、“保險交易所”等新概念;另一方面也強化維護市場秩序,並首次將猶豫期納入《保險法》修訂草案。

  維權

  延長投保猶豫期至20天

  《保險法》每一次修訂都與現實環境密不可分,隨著險資投資渠道和範圍的擴大,資本市場制度與模式也不斷創新,“償二代”的引入、網際網路金融的崛起等都在倒逼法律依據做出調整。本次修訂草案修改54條,刪除1條,新增24條,通過修改進一步規範保險活動,防範市場風險。

  其中,修訂草案也對近年來被監管層當做首當要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一步鞏固。例如,修訂草案就首次引入“保險消費者”概念,明確提出保險監管機構要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這樣進一步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為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和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

  與此同時,為了降低銷售誤導帶來的退保風險,保護消費者合理的購買權,修訂草案打破之前猶豫期10天的天花板,將保險期限超過一年的各類保險産品的猶豫期調高到至少20天。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主任郭金龍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由於保險産品複雜、條款晦澀難懂,很多産品是消費者在糊塗的狀態下購買的,猶豫期延長可以讓消費者更詳細了解産品內容。

  事實上,此前保險業在規範性文件中將投保猶豫期設定為10天,2014年初保監會發文將銀保渠道銷售産品的猶豫期延長到15天,以此來應對銷售誤導。

  市場化

  還險企資金運用更大空間

  目前,各類監管機構都在推行簡政放權,是市場的要還給市場,《保險法》也正將“放開前端”的思路貫穿于維護市場秩序的過程中。

  在險企經營過程中,修訂草案進一步放鬆了業務管制,擴大險企經營自主權。在人身保險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取消財産保險公司自留保費限額。對此,郭金龍認為,保監會監管向“放開前端,管住後端”轉變,此舉意在為發揮保險機構的內在活力,為險企自主經營減少更多障礙。

  經營自主權的放開還體現在資本金方面,修訂草案明確保險公司保證金為“資本保證金”,資本保證金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達到2億元後可以不再提取。而此前,《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並沒有設置提取上限。

  對此,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係教授朱銘來指出,險企經營範圍和規模需要與相應的資本金進行匹配,此前的保證金規定無疑給保險公司經營帶來壓力的同時,也給了股東方不小的融資壓力,不利於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保險行業。

  罰處

  機構罰款多上調至20萬以上

  良好的保險市場秩序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業的持續高速增長,保險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也在不斷增多,並擾亂市場秩序。究其原因,違法成本過低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為此,修訂草案也正在加大對保險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修訂草案對違法行為罰款的下限和上限做了大幅上調。如對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罰款幅度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認為,適度調整罰款幅度是為了適應經濟形勢,提高違法成本。

  在資金運用方面,草案還根據違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將資金運用違法行為分為兩類:一是未執行資金運用決策程式、風險管控等要求的行為。另一類是不具備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從事資金運用業務,未按照規定的投資形式、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委託不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的行為。對於第二類,保監會的處罰力度更為嚴格,只要有上述第二類行為之一的,將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也將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仲介機構事後監管方面,草案還增加一條對未按照規定動用保證金、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增加處罰規定。對此,業內人士認為,保險仲介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保險業務管控不力、保險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

  此外,草案還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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