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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擬設“反悔權”20天內反悔可退全款

  • 發佈時間:2015-10-15 06:29:55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10月14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引入保險消費者概念,進一步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為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和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

  意見稿新增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意見稿在現有的“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等規定的基礎上,還新增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對保險産品作引人誤解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説明;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從事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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