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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改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0-15 00:30:2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4日發佈通知,就《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在《保險法》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部分的“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中,增加“年金保險”,並明確“年金業務,包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業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應當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二是實際資本減去最低資本的差額、認可資産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三是保險公司的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實際資本進行分級管理,按照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將實際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可以發行權益性資本工具、債務性資本工具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本工具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險資産負債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資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在資金運用相關表述上,徵求意見稿對原有條文作出修改,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資金運用遵循穩健、安全性原則。在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形式方面,徵求意見稿增加三項內容,分別為投資股權、投資保險資産管理産品、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並增加了“保險公司投資重大股權、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表述。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提出,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可以發行保險資産管理産品。保險資産管理産品財産應當獨立於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産和其他受託管理財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資金運用的決策程式和風險管控要求。(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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