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産品沒有“好”“壞”之分
- 發佈時間:2015-07-30 02:55:0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案情簡介〕
投保人錢先生此前通過某保險代理公司為女兒購買了一份年金保險(分紅型)。第二年時,錢先生得知其為女兒購買保險的壽險公司推出了另一款年金保險(分紅型)産品,對兩款産品的保險責任進行比較後,錢先生個人認為其先前購買的産品在設計上存有缺陷,兩款産品在保險利益、保險責任等方面存在差異,其購買的産品“不能給人帶來安心和保障,只會帶來不安和煩惱”,故要求撤銷合同,要求公司全額退還所繳保費並補償相關收益。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錢先生隨即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們首先聽取了雙方的訴求,錢先生認為保險公司後期推出的産品比先前購買的産品存在優勢,堅持其已購産品存在設計缺陷,認為合同不成立,主張全額退保,並按照銀行定期利息給予補償。保險公司向錢先生説明,公司後續推出的産品費率要高於錢先生的已購産品,其不能僅從滿期時能否領取滿期金這一保險責任來衡量産品的優劣。同時,不存在誤導等問題,公司無法滿足客戶全額退保並補償收益的訴求。
調解員明確告知其兩款産品的精算假設不同,不能僅從保險條款的不同單一進行簡單對比,其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無事實依據。最終雙方的糾紛也得以化解。
〔案件評析〕
保險産品不能用“好與壞”來區分,不同的保險産品適用於不同的投保人群;作為投保人一方不能僅從産品的保險責任及繳費多少來簡單衡量産品的優與劣,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挑選適合自己的保險産品;銷售人員在保險産品的銷售過程中應盡可能去了解購買者的實際需求,並向其推薦適合的保險産品。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