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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保險可跨區域銷售 客戶資訊保護需加強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7-28 08:00:06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曲哲涵  責任編輯:田燕

  近年來,隨著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普及,網際網路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數據顯示:目前國內有91家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今年1—5月,國內網際網路保險保費收入659.93億元,佔總保費收入5.7%,比去年同期增長1.5個百分點。目前國內除了眾安線上,另有三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新近獲批成立。

  不過,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網際網路保險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問題,亟須進一步規範。保監會日前出臺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從經營原則、經營區域、資訊披露、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網際網路保險經營進行了規範,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只要售後服務能配套跟進,可以跨區賣保險

  目前,網銷保險品類繁多,除了傳統人身險、財險産品,還有與網購相關的退貨險,服務於食品外賣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緩解延期付款壓力的眾籌保險,保障支付安全的保證保險等,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的有傳統保險公司自營平臺、第三方平臺、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等。

  哪些産品可在網上銷售?保監會財險部主任劉峰介紹,此次《辦法》未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做出特殊規定,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産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與此同時,基於網際網路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與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相比,此次《辦法》還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辦法》規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個人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險種,以及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險種,允許在沒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銷售,但必須明確告知投保者可能存在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

  “除上述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原則上不得在沒有分支機構的區域經營。但這個規定也並非‘一刀切’。”保監會人身險部主任袁旭成表示,本著鼓勵創新的宗旨,只要能保證售後服務到位,監管部門允許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跨區域“空降”。他舉例説,眾安線上與平安財險合作,後者能協助前者車險服務的“落地”。“儘管眾安沒有分支機構,但最近保監會已經批復他們開展網際網路車險業務。”

  第三方平臺不得截留數據及保費,不得擅自發佈廣告

  數據顯示: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如淘寶保險、網易保險、中民保險網等銷售的保險,已佔網際網路保險保費總額的七成以上。

  此次《辦法》加強了對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明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以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必須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辦法》還規定,保險機構應將保險監管規定告知合作單位,並留存告知記錄。

  “年化收益率8%!秒殺一切理財産品”這樣的宣傳固然有誘惑力,但是將不再合法合規。《辦法》規定,對影響消費者利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等,網路平臺必須按保險公司統一要求發佈。此外,第三方平臺收到投保申請24小時內,必須向保險公司完整、準確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資料資訊,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應直接轉賬支付到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費並進行轉支付。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辦法》強化了對保險經營中責任主體的認定,對保險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壓力,促使他們改進流程、查缺補漏,提高服務水準。

  客戶資訊保護仍缺乏強有力措施

  近年來,大型保險公司在網際網路渠道洩露客戶資訊的事件已發生多次,給行業敲響資訊安全警鐘。近兩個月內,包括太平洋保險公司、中華保險公司、新華保險、吉祥人壽等在內的保險公司都被曝出存在資訊安全漏洞,千萬客戶的數據面臨洩露風險。

  “保險公司的數據資訊包括投保人的年齡、住址、聯繫方式、健康、財富狀況等。一旦發生洩露,波及面廣並且有可能嚴重侵蝕投保人利益。”業內人士説,不久前某保險公司高管因倒賣客戶資訊被判刑,足以説明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從幾年來發生的資訊洩露看,主要原因在於保險公司吝于投入、疏于管理,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管措施,懲罰力度不夠,這種事故還會一再發生。”他説。

  此次《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將相關資訊洩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對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過程中收集的客戶資訊,保險機構應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資訊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辦法》還規定,對於交易數據丟失或客戶資訊洩露,造成不良後果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行政處罰。

  “監管表述是原則性的,缺乏操作性。比如,洩露的人數和資訊深度,該對應什麼樣的處罰,罰款額度以及領導人員問責力度等都沒有明確表述。對此《保險法》和其他行業法規中缺少有針對性、操作性強的規定,可以説還是行業監管的一個短板。在網際網路時代,這個短板會發展成為行業信譽危機,必須高度重視起來。”相關業內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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