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財經 > 保險 > 保險要聞 > 正文

字號:  

首份網際網路保險監管細則落地 劃定第三方平臺紅線

  • 發佈時間:2015-07-28 07: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首個針對網際網路保險領域的規範性文件終於在2015年7月27日塵埃落定。

  這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在從經營的主體、條件和區域以及資訊披露等方面對網際網路保險做出明確規定的同時,還首次將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經營列入監管範圍。據悉,該《辦法》將在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施行期限為3年。

  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費

  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經營門檻和紅線的首次劃定,成為此次《辦法》的最大亮點。而並非所有第三方網路平臺都可以賣保險,必須取得許可證,並且不得代收保費。

  日前,十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支援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建設創新型網際網路平臺開展網路保險銷售等業務,鼓勵保險公司與網際網路金融公司合作,提升網際網路金融公司風險抵禦能力。此後,作為最早開徵意見的網際網路金融類監管細則,網際網路保險監管意見的落地就備受關注。

  此次披露文件顯示,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辦法》稱,是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和行動通訊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而對於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經營門檻和紅線的首次劃定,也成為此次《辦法》的最大亮點。然而,並非所有第三方網路平臺都可以賣保險。根據相關要求,“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應具備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安全可靠的網際網路運營系統和資訊安全管理體系,且最近兩年未受到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這份新公佈的網際網路保險新規還指出,只要第三方網路平臺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資質,即可銷售保險産品,並不再另發網銷牌照。

  與此同時,《辦法》強調,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臺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舉措主要是為了防止無序競爭和利益輸送,以及避免第三方平臺挪用保費的風險。事實上,目前直接代收保費對於很多第三方網路平臺而言並不鮮見,新規發佈意味著未來這一灰色收益鏈將被取締。

  此外,為了改善保險公司與第三方網路平臺間的資訊不對稱,《辦法》還規定,第三方網路平臺應協助和支援保險機構依法取得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交易資訊,包括産品宣傳和銷售文本、銷售和服務日誌、投保人操作軌跡等。

  四類保險可跨區域銷售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毫無疑問的是,“網際網路+保險”正攪動著保險行業發展的一池春水。中保協統計數據,2011年到2014年,網際網路渠道保費規模提升了26倍,佔總保費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長至2014年的4.2%,對全行業保費增長的貢獻率達到18.9%,成為拉動保費增長的重要引擎之一。與此同時,過去三年我國的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也從28家增加至85家。

  而就在7月初,保監會接連下發三張網際網路保險牌照,批准籌建易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財産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泰康線上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同時在公告中稱,將積極有序增加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試點機構。

  對於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能否跨區域經營這一市場關注的焦點,此次《辦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具體來看,這四類險種分別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此外,《辦法》還對此前徵求意見稿中“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産品、機動車保險産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進行了刪除,而這也被認為是對車險産品網銷跨區域經營的“放行”。

  在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管理上,《辦法》還強調,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同時,在保險産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産品的,須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隨著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出臺,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已進入監管明確的發展新階段,其他各細分行業監管辦法有望陸續出臺。”國金證券分析師張帥在研報中指出,不過,“目前看來,業內最為期盼的P2P網貸行業各方仍處於觀望階段,監管細則正式出臺尚需一定時間。”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明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自營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等概念的界定□ 規定自營網路平臺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經營條件,以及可擴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範圍等□ 規定産品管理、保費收取、交易記錄、資訊安全以及相關費用結算與支付方面的具體監管要求……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