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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車輛未年檢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 發佈時間:2015-07-27 05:32:08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保險案例

  投保車輛逾期未年檢,遇到交通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車險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審理認定,由於保險事故發生與事故車輛未年檢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以及保險公司未能在投保前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提示,因此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未生效,應根據車主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予以理賠。

  案情

  出險後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2013年11月份,鍾先生駕車沿新塘大道由東往西行駛,因逆向行駛與迎面駛來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兩車部分損壞。經交警認定,鍾先生負全責。據了解,鍾先生為涉案汽車購置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8日起,為期一年。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恰在保險期內。

  當地價格認證中心對該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進行鑒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中心鑒定事故中兩車損失總價為87735元,並收取兩車鑒定費共3930元,兩項合計91665元。

  然而,當保險公司人員到現場查勘後,發現鍾先生的車已經逾期11個月,未按規定年檢。根據商業車險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拒絕為這起交通事故理賠,只同意賠償交強險2000元。

  誠如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所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無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或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及檢驗未通過的,保險人不予理賠。

  此外,保險公司還提供了鍾先生簽字的投保單原件,以證明公司有盡到告知義務。因此,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認為自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鍾先生卻持有不同看法。“在投保前,保險公司並沒有就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説明。”鍾先生告訴記者,而且,法庭在調查時,保險公司代理人已經確認投保時並沒有提交過保險條款,而是在投保後才將保險條款提交給鍾先生。

  鍾先生表示,依據保險法規定,既然沒有提供格式條款,就不可能對其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説明,所以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是不真實的、不客觀的,也就説明保險公司並沒有就免責條款履行義務。

  另外,鍾先生的代理律師還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就免責條款“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做出説明,那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焦點

  保險公司須提前主動告知免責條款

  那麼,根據保險公司的觀點,投保人鍾先生就無法獲得保險賠償了嗎?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對“未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免責條款有向鍾先生作明確説明,尤其未説明何為“規定檢驗期限”。

  同時,事故發生時,鍾先生所駕駛車輛雖逾期未檢,但該投保車輛的註冊日期為2010年12月9日;且起訴時,該車輛經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12月。法院認為,該投保車輛一般應視為安全性能較好。

  因此,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未生效,不予免除保險公司責任,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事故車輛損失費及價格鑒定費。

  此後,保險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堅稱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行駛證已過期,依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查明,鍾先生與保險公司均確認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已超過年審檢驗期限。但從法律事實上來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與保險事故發生的結果之間要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才能進行理賠或拒賠。

  鍾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保險事故發生與事故車輛未年檢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保險法的近因原則,事故發生原因是逆向行駛。而且,律師認為安全技術檢驗是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不影響其民法上的效力。

  鍾先生方面的陳述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援。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涉案車輛沒有按時年檢,但交警部門認定發生事故的原因是涉案車輛逆向行駛,而不是因涉案車輛未年檢存在問題導致。且涉案車輛已於事故發生後檢驗合格,由此可知涉案車輛是否年檢與該事故的發生之間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涉案車輛逾期未檢並未加大投保風險。

  與一審法院認定結果相同,二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有就免責條款向鍾先生予以提示和説明,免責條款無效。因此,二審認為保險公司僅以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按規定年檢為由拒絕賠償,依據不足,駁回上訴。

  建議

  投保時錄音可厘清雙方責任

  本次案件對保險公司有何啟示呢?保賠網首席律師劉健一表示,保險公司須有法律依據才能拒絕賠償。也就是説,對於免責情況,保險公司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並向投保人做出提示和告知,否則免責條款無效。

  那怎樣才能證明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有向投保人做出明確提示和説明?劉健一建議,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投保環節,須對免責條款作通俗易懂的提示和解説,並請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字確認知悉。

  另外,投保時,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各自錄音,亦可在産生爭議時作為鑒定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將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加大加粗呈現,亦可表明保險公司已盡告知業務;還有一種情況,對於多次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老客戶,可默認保險公司盡到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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