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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買來公務車保險拒理賠 未予再告知免責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5-11 17:16: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王春  責任編輯:郭偉瑩

  隨著公車改革,梁某買下了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一輛小型轎車,他也順其自然地成為了該車的被保險人。然而買後沒多久,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在梁某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導致事故造成雙方車損等屬保險人責任免除的範圍”為由,拒絕了梁某相應的商業險理賠請求。而梁某認為,保險公司並未告知自己保險合同中有上述免責條款,且事後該車經過有關部門檢驗,屬合格車輛。

  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梁某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車輛被保險人發生變更後,保險公司未向新被保險人告知相關免責條款,應承擔責任。在法官調解下,保險公司同意進行理賠。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本案中,在該車受讓之前,保險公司的確已經向原被保險人履行了相應的免責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説明義務。之後保險公司對於梁某受讓該公車的情況知曉後出具了相應的保單批改,但是並未和梁某就責任免除進行明確説明。因此,保險公司仍應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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