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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強險”制度為“無過錯輸血”患者建立救濟之路

  • 發佈時間:2015-04-14 07:35:5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不久前,“5歲女童感染艾滋病”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國家衛計委就此回應稱,女孩在輸血窗口期感染的可能性比較大,可能屬於一起醫療意外,呼籲通過救助、保險、基金等多種方式對女孩進行救助。福建省衛計委要求福建省血液中心、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對患兒給予“人道主義”的救助,相信女童及其家庭能夠得到妥善的補償。

  實際上,醫療糾紛中出現的“無過錯輸血”案件類型並不鮮見。法諺雲“有損害必有救濟”,但此類損害的救濟途徑,人們往往局限于侵權責任法領域,而忽視了保險法及社會救助法領域。事實上,類似問題的解決需要相關法域的相互銜接與並舉才能實現。

  侵權責任:無過錯輸血患者不能承受之“輕”

  醫事法中,無過錯輸血,也稱無過錯輸血感染,主要是指患者自身並無過錯,採供血機構及醫療機構也依法依規完成採供血及輸血操作流程,這種情況下患者在使用檢驗合格的血液後仍患上了經血液傳播的疾病的情形。

  無過錯輸血案件中致害的原因大多都是因為“窗口期”感染所致,目前,存在窗口期的病毒不只是艾滋病毒,常見的還有B型肝炎、丙肝、梅毒等多種病毒。然而,窗口期檢測屬於人類醫療水準的局限,在侵權責任法上不屬於具有可非難性的過錯範疇。對於無過錯輸血情形,我國的醫事特別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四)項明確規定,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侵權責任法主要是通過損害賠償來救濟受害者的損害,而賠償的最終依據限于過錯行為及無過錯的法定行為,而無過錯輸血既不屬於過錯行為類型,也不屬於法定的無過錯行為類型,因而在侵權責任法領域難以找到“賠償”的法律依據。當然,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也規定了損失分擔的基本原則,即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但是,這種損失分擔對損害的救濟是有局限性的,而且能否適用於醫療損害領域在學術界及實務界尚存爭議。

  此外,從條文的文意解釋上看,既然是“分擔”,就不可能是全部由一方承擔,而且還要考慮實際情況及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所以,侵權責任法中分擔原則對無過錯輸血的救濟是一條可選擇路徑,但是並非是一條“賠償”路徑或充分救濟的路徑,侵權責任法無法承受無過錯輸血救濟之重。

  “醫強險”制度:無過錯輸血患者的救濟之路

  “無過錯輸血”案件中,一邊是尚未攻克的醫學難題及無過錯的合規操作,另一邊是無辜的輸血感染者及遭受損害的整個家庭。但是從風險分擔與保障的制度安排上,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從2006年起,保險業在我國啟動了醫療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之後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提高,但是還沒有達到全行業及全國覆蓋的程度。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醫療責任險並不是每個醫療機構強制參加的險種,一般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自願參加,而且承保範圍主要限于因執業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因此,對無過錯輸血這類不屬於執業過失的損害,醫療責任險一般不予賠償。

  當然,目前我國部分保險公司開始開展醫療責任保險的附加條款業務,如果發生了醫療意外導致被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購買附加醫療意外責任險而承保醫療意外,類似“無過錯輸血”這樣的無過錯損害就能夠得到保險賠償。但是,開展附加條款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相對較高,很多醫院不願意選擇此類業務,所以無法有效地覆蓋所有遭受“無過錯輸血”感染損害的患者。

  目前,我國在交通事故風險保障領域建立了無過錯補償的“交強險”制度,醫療風險與交通風險有諸多類似之處,因此,我們可以嘗試在醫療領域針對包括“無過錯輸血”在內的特定醫療意外類型建立補償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醫強險”制度。而且,建立這一制度並不需要新起爐灶,也不需要無限擴大承保無過錯損害的範圍,僅需要對現行醫療責任保險附加條款業務進行修正完善,並通過立法要求從事此類風險業務的醫療機構參加強制,以體現法律對生命的關懷與尊重。

  醫療風險救助基金:無過錯輸血患者托底保障之網

  在侵權責任法及保險法無法充分救濟“無過錯輸血”給患者及家庭帶來的損害時,還可以通過社會救助法進行進一步的救濟。

  雖然我國的《社會救助法》尚未正式出臺,但是由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為此類案件的患者及家庭獲得專項救助提供了法律基礎,也為各地方政府後續制定“實施細則”時在醫療領域設立與交通領域救助受害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類似的“無過錯醫療風險社會救助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基金是指國家通過經常性預算和財政性撥款等依法籌集的專門用於救助符合條件的特殊群體的社會專項基金。參照2009年10月30日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經驗,“無過錯醫療風險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也可以按照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設立救助基金。

  就基金的資金來源而言,可以參照前述辦法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第六條規定的部分經驗,救助基金的來源可以包括:醫強險的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給予的醫強險營業稅的財政補助、未繳納醫強險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社會捐款、其他資金等。

  就救助對象而言,雖然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為重點,但應逐步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例如,遭受“無過錯輸血”損害而補償不足的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就醫療救助方式而言,可以通過一次性補償或定期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向受害人進行補償救助,但應當以定期補償為原則,以一次性補償為例外。法諺雲“補償不是中彩”,補償的原則是救急不救窮,如果一次性補償獲得較大金額,有時反而會産生“道德風險”,不利於感染患者的疾病治療。具體而言,對前述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專項基金定額補貼;對前述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仍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專項基金定額補助。

  就醫療救助標準而言,一般由省級立法部門在徵求社會意見的情況下確定一次性補償數額標準及定期補償救助的原則標準。對於定期補償救助的數額標準,可以授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每年予以確定並公佈。

  此外,設立此類醫療救助基金,還需進一步建立並完善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機制,確保“無過錯輸血”感染患者在社會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基金之間的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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