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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100問(八)

  • 發佈時間:2015-02-03 02:09:2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篇為《股票期權交易100問》的最後一篇。大家可能聽説過,為防範風險,上交所股票期權將實行限購、限倉、強行平倉等一系列風控措施,本期就將為投資者介紹一下這幾項風控措施是怎麼回事。

  五、風險控制

  101. 哪些情形發生時,上交所可能取消期權交易?

  在合約標的市場或者期權合約市場交易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重大差錯,導致期權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此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將對期權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上交所可以採取取消交易等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風控辦法》中對可能取消交易的情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因取消交易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或者協商承擔。

  102. 上交所取消期權交易的決定如何做出的?

  上交所設立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對取消交易等異常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和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上交所根據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取消交易的決定,並向市場公告。

  103. 什麼是投資者期權交易的持倉限額制度?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限倉制度,即對期權經營機構和投資者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規定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某一標的所有合約的權利倉持倉最大數量和總持倉最大數量。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數量、總持倉數量、單日買入開倉數量,以及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均不得超過上交所規定的額度。

  104. 如果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持倉限額,那麼投資者的期權交易會受到怎樣的影響?

  對違反上交所規定的超額持倉,不得再進行相應的開倉交易,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客戶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對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超限部分實施強行平倉。

  投資者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上交所規定的持倉限額規定,期權經營機構未及時根據經紀合同約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對其實施強行平倉的,上交所可以對該投資者實施強行平倉。

  因上交所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作出調整或者投資者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致其持倉超限的,上交所不對其超出持倉限額的部分實施強行平倉。

  105. 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買入金額限制是怎樣的?

  上交所期權交易對個人投資者實行限購制度,即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以下簡稱“買入金額”),不得超過其在期權經營機構賬戶凈資産的一定比例。具體為,個人投資者用於期權買入開倉的資金規模不超過下述兩者的最大值:客戶由期權經營機構託管的凈資産(證券市值和資金可用餘額合併計算,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的10%,或者前6個月(指定交易在該公司不足6個月,按實際日期計算)日均持有滬市市值的20%。買入額度按萬取整,如max{全部賬戶凈資産的10%,前6個月日均持有滬市市值的20%}=max{4.3萬,9.5萬},應設為9萬,如為143.6萬,應設為143萬。

  106. 什麼是期權交易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上交所根據市場情況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期權經營機構或客戶向上交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交易用途等。此外,上交所根據大戶報告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便監控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107. 可能引發期權交易強行平倉的情形有哪些?

  引發強行平倉的情形主要包括保證金不足(含備兌證券不足)、持倉超限以及重大風險情況處置三種情形。

  結算參與人結算準備金餘額小于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或者備兌證券數量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自行平倉的,中國結算將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投資者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上交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未及時根據經紀合同約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對其實施強行平倉的,上交所可以對該投資者實施強行平倉。期權經營機構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上交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未在上交所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上交所可以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交易風險時,上交所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期權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結算風險時,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

  108. 強行平倉的盈虧由誰承擔?

  強行平倉的盈虧和相關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或相關主體自行承擔。

  109. 哪些期權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受到上交所的重點監控?

  上交所將對下列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

  (1)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2)期權交易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交所業務規則限制的行為;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4)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投資者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

  (5)可能對期權合約或者其合約標的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資訊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者賣出期權合約;

  (6)單個或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合約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期權合約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格;

  (7)頻繁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後撤銷申報,以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8)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交易;

  (9)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10)通過電腦程式自動下單、快速下單,可能嚴重影響上交所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11)在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期權合約或其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12)進行與自身公開發佈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期權交易;

  (13)編造、傳播、散佈虛假資訊,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14)導致期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較大波動的金額巨大的跨市場或者多品種交易行為;

  (15)頻繁向期權做市商進行詢價,但實際成交量明顯低於其詢價數量;

  (15)期權做市商將指定用於做市的合約賬戶用於非做市業務用途;

  (17)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免責聲明:本欄目刊載的資訊僅作為投資者了解股票期權業務的參考資料,關於股票期權業務的具體規定請以上交所官方網站(www.sse.com.cn)發佈的相關業務規則為準。同時,上述內容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資訊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資訊做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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