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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行業亂象叢生 易買難賠何時休?

  • 發佈時間:2014-11-18 08:57:4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這是消費者對機動車保險示範條款的形容。16日,央視每週品質報告再次關注了車險易買難賠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從2012年3月15日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佈《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已經有近3年的時間了,這期間,有關車險的種種霸王條款屢見報端,高保低賠,無責不賠,代位追償等現象成為《示範條款》的陰暗面,條款被指“形同虛設”。

  從消費者投訴情況看,目前車險理賠難集中表現在“賠與不賠”、“賠多賠少”、“賠快賠慢”、“賠好賠壞”四個方面,許多保險公司扼住車險涉及方眾多的交叉口,少賠,慢賠,甚至不賠,讓消費者在遭遇“事故”的同時,還經歷繁瑣難解的“求險”路。

  到底是什麼滋生了車險行業的如此頑疾?又為什麼遲遲難以解決?

  ?市場巨大 利益難捨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銷售量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截至2013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25億輛,汽車保有量達到1.37億輛。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這帶動了車險業務快速發展。但現實是,2013年財險公司的車險業務經歷了全行業的虧損,僅3家公司實現了車險承保盈利。據一位財險公司管理人員透露, 車險業務在2014年依舊呈盈利面收窄的情況。而去年以1.18億元勉強擠入車險承保盈利隊列的中國太保,2013年的車險業務綜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瀕臨虧損。現在看來,2014年整個車險行業的綜合成本率或高達99%。

  就是在這樣一個行業成本整體高企的狀況下,保險公司仍然對車險業務難以割捨,主要是由於車險業務保費收入目前再到總保費收入的70%以上,雖然承保普遍虧損,但是車險是規模保證的一個決定性業務。作為保險公司,更多的考慮的是業務規模和“看起來很美”,並沒有將承保的盈利問題考慮進去。

  險企堅守規模效應,至於那99%的成本率,顯然已經不能和1%的利潤相提並論了,畢竟還是有的賺,尤其是在投資面不斷放寬的情況下,無論未來是否要賠償出去,畢竟眼下的保費收入是裝進了自己的口袋裏。

  ?關聯眾多 鏈條難斷

  車險源頭的不規範使得後續額服務無規可循,而車險經營涉及汽車銷售商、汽車修理商、醫院、交警、司法等相關企業和單位,經營本身的難度和複雜性也很大程度上導致理賠的困難。

  車險對渠道的依賴顯而易見。一直以來,汽車經銷商是險企最主要的銷售渠道,誰佔領了這個渠道,誰就搶得了先機。銷售渠道的不擇手段開啟了車險易買難賠的序幕。車險在進入到銷售渠道後,“銷售人員在給客戶推薦保險時,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隨機性很強。”業內人士表示,險企為汽車承銷商返還的實惠、以及與銷售人員的個人關係都會直接影響保單成交量。而推銷人員並不關心保險後續服務問題,消費者簽字付錢,對他們來説,生意也就結束了,至於後續理賠,服務事宜,等“出事”了再説。險企與汽車銷售之間的“交易”就是這樣建立在對保單量的追求上的。

  與此同時,險企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激勵”員工從理賠的各個環節對消費者進行“壓價”。一位險企銷售人員表示,汽車估損師願意壓低定損金額,一方面是為了維護保險企業賺錢,間接保證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是,一旦理賠人員談的價格過高,將自己承擔責任,而如果壓低定損金額,則將會獲得差價的一定比例作為獎勵。

  監管留白 亟待補缺

  縱觀整個車險行業,從企業到銷售人員,中間的每一個環節都沒有為投保人考慮,而是將投保的消費者,作為“壓榨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是一個專業行業,而銷售人員在向消費者推銷時並不會詳細的解釋有關條款和責任與義務,這使得消費者對許多內容“想當然”。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投保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並就其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做提示和明確説明。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業內人士表示,而這些未説明的內容往往成為險企“矇騙”消費者的由頭。

  有著多年保險從業經驗張先生指出,國內保險行業發展多年,但目前業內仍舊只有技術層面的條款,而缺乏服務層面的標準和準則,這是保險市場的“硬傷”。

  近期,保監會以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分別發佈了《關於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徵求意見稿,其中對相關的服務環節做出了進一步的標準規範,這是一個積極和良好的勢頭。

  未來,隨著行業的發展,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費者自身保護意識的增強,希冀未來車險行業不再是一而再,再而三讓消費者詬病,指責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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