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營運車以“家庭自用”型的車險類別投保,發生事故申請理賠時遭拒。近日,蘇州中級法院二審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2年初,王某購買一輛中型客車運送快件。在為車輛投保時,他以家庭自用汽車投保車險。當年12月5日,王某駕駛該車在運送快件時發生交通事故,隨後向保險公司理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一直將其車輛用於快遞業務,且事故發生時車輛正從事快遞運輸,使用性質屬於營運運輸,法院最終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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