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獲准募集
- 發佈時間:2015-08-05 09:29:45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重要提示】
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2015年7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准予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15]1469號)註冊並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説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説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説明書和基金合同等資訊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産品特性,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産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份額産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本基金屬於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準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高預期風險、高預期收益的開放式基金。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品質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一部分 緒言
《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説明書”或“本招募説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辦法》”)以及《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説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説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説明書中載明的資訊,或對本招募説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説明。
本招募説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説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説明書或本招募説明書:指《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資訊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6、《業務規則》:指《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鉅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轉机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轉机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4、元:指人民幣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6、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47、基金資産凈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8、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49、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豐鎮路806號3幢3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8號院盈泰商務中心2號樓11、12層
法定代表人:劉慧敏
設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註冊資本:5.8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客戶服務電話:4009-258-258
聯繫人:耿馨雅
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308號文核準設立。公司股東為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劉慧敏先生,董事長,博士。曾任中國證監會辦公室副主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總裁兼副董事長,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現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副總裁、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總裁、中國人壽富蘭克林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尹矣,董事,博士。曾任農業銀行總行信貸部鄉鎮企業處、綜合處、信貸二部制度檢查處處長,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黨委副書記、書記,副行長、行長,農業銀行總行資産處置部負責人(正局級),特殊資産經營部總經理(正省行級)等職。現任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
左季慶先生,董事,碩士。曾任中國人壽資金運用中心債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債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並擔任中國交易商協會債券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現任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國壽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葉蕾女士,董事,碩士。曾任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國際聯絡部副處長;現任澳大利亞安保集團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國壽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區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北京市第四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楊金觀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會計學院副主任、副院長、學校黨總支書記兼副院長;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教務處處長、會計學教授。
周黎安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教授;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楊建海先生,監事長,本科。曾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辦公室綜合處副處長,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辦公室總務處處長,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監審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紀委副書記、股東代表監事、監審部總經理。現任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紀委副書記、股東代表監事、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主任。
張彬女士,監事,碩士。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助理經理、經理、高級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現任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馬勝強先生,監事,碩士。曾任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助理、業務主辦;現任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劉慧敏先生,董事長,博士。簡歷同上。
左季慶先生,總經理,碩士。簡歷同上。
申夢玉先生,督察長,碩士。曾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心基金投資部副總監,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級經理,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及合規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現任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吳堅,博士,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歷任中國建設銀行雲南分行副經理、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一級研究員,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現任國壽安保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中證養老産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左季慶先生: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董瑞倩女士: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
段辰菊女士: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總經理。
黃力先生: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吳堅先生: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登出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産生的債務和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説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於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3)利用基金財産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産;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法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資訊,或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資訊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資訊,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公司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産、自有資産、其他資産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公司管理層貫徹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確保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公司的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作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內部組織結構監控防線。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人力資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2)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的前提條件是設立目標。只有先確立了目標,管理層才能針對目標確定風險並採取必要的行動來管理風險。設立目標是管理過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儘管其並非內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內部控制得以實施的先決條件。
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3)控制活動
授權控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準和程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應當在規定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與控股股東之間的風險隔離。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經營業務和經營場地有效隔離,經營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財務管理嚴格隔離,保證賬簿分設,會計核算獨立。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投資運作和資訊傳遞嚴格隔離,不得提供有關投資、研究等非公開資訊和資料,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産分離控制。基金資産與公司資産、不同基金的資産和其他委託資産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業務隔離控制。基金資産的運作管理與公司自有資金實行獨立隔離運作,在人員配置、崗位職責及其內部管理制度、業務規則與流程、有關銀行存款賬號、證券賬號等分開設置,並分開核算。
崗位隔離制度。公司推行內部工作的目標管理和制定規範的崗位責任制,各崗位人員各司其職、嚴格遵守操作程式和工作標準,限制越權、穿插、代理等行為,以便於各部門明確分工、各崗位相互監督;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的保管與賬務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與使用相分離,投資決策與具體交易操作相分離,前臺交易與後臺結算相分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相分離,風險評定人員與業務辦理崗位相分離等。
物理隔離制度。對於不同工作區劃分不同的保密級別,基金投資、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資金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空間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強調中央交易室和綜合管理部門的一級保密性,實行嚴格的門禁制度,並相應建立安全保障設施;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式、保密守則和監督處罰措施。
危機處理機制。公司制訂了切實有效的緊急情況處理制度,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式。
(4)資訊與溝通
維護資訊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公司制定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定期報告按照每日、每週、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時間、頻次進行報告。臨時報告是指一旦出現報告事由後的及時報告。
(5)內部監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
(6)法律法規指引
公司將嚴格貫徹基金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經營。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負責確保公司運作和各項業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各部門規章制度及對外提交材料在實施或提交前,均需經監察稽核部進行合法合規審核。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各部門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基金合同的執行情況,著重于因違反法律法規等而産生的風險。
監察稽核部負責跟蹤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更新,對業務部門的運作提供監察標準和政策等方面的諮詢及指引,提供監察方面的培訓。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 青
聯繫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北京。中國建設銀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于2014年末,中國建設銀行市值約為2,079億美元,居全球上市銀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本集團資産總額167,441.30億元,較上年增長8.99%;客戶貸款和墊款總額94,745.23億元,增長10.30%;客戶存款總額128,986.75億元,增長5.53%。營業收入5,704.70億元,較上年增長12.16%;其中,利息凈收入增長12.28%,凈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續費及佣金凈收入佔營業收入比重為19.02%;成本收入比為28.85%。利潤總額2,990.86億元,較上年增長6.89%;凈利潤2,282.47億元,增長6.10%。資本充足率14.87%,不良貸款率1.19%,撥備覆蓋率222.33%。
客戶基礎進一步夯實,全年公司機構有效客戶和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分別新增11萬戶和68萬戶,個人有效客戶新增1,188萬戶。網點“三綜合”覆蓋面進一步擴大,綜合性網點達到1.37萬個,綜合櫃員佔比達到80%,綜合行銷團隊1.75萬個,網點功能逐步向客戶行銷平臺、體驗平臺和産品展示平臺轉變。深化網點櫃面業務前後臺分離,全行超過1.45萬個營業網點30類櫃面實時性業務産品實現總行集中處理,處理效率提高60%。總分行之間、總分行與子公司之間、境內外以及各分行之間的業務聯動和交叉行銷取得重要進展,集團綜合性、多功能優勢逐步顯現。
債務融資工具累計承銷3,989.83億元,承銷額連續四年同業排名第一。以“養頤”為主品牌的養老金融産品體系進一步豐富,養老金受託資産規模、賬戶管理規模分別新增188.32億元和62.34萬戶。投資託管業務規模增幅38.06%,新增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只數和首發份額市場領先。跨境人民幣客戶數突破1萬個、結算量達1.46萬億元。信用卡累計發卡量6,593萬張,消費交易額16,580.81億元,多項核心指標同業第一。私人銀行業務持續推進,客戶數量增長14.18%,金融資産增長18.21%。
2014年,本集團各方面良好表現,得到市場與業界廣泛認可,先後榮獲國內外知名機構授予的100余項重要獎項。在英國《銀行家》雜誌2014年“世界銀行1000強排名”中,以一級資本總額位列全球第2;在英國《金融時報》全球500強排名第29位,新興市場500強排名第3位;在美國《福布斯》雜誌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國《財富》雜誌世界500強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團還榮獲國內外重要媒體評出的諸多重要獎項,覆蓋公司治理、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公司信貸、零售業務、投資託管、債券承銷、信用卡、住房金融和資訊科技等多個領域。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投資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産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QFII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清算處、核算處、監督稽核處等9個職能處室,在上海設有投資託管服務上海備份中心,共有員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趙觀甫,投資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總行信貸部、總行信貸二部、行長辦公室工作,並在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總行審計部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內部審計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紀偉,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南通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長期從事大客戶的客戶管理及服務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軍紅,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業務部、行長辦公室,長期從事零售業務和個人存款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力錚,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建築經濟部、信貸二部、信貸部、信貸管理部、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並在總行集團客戶部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會計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産委託人提供高品質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託管資産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QFII、企業年金等産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5年6月末,中國建設銀行已託管514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準,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自2009年至今連續五年被國際權威雜誌《全球託管人》評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作,保證基金財産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投資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了監督稽核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資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資訊由專職資訊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基金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名稱: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豐鎮路806號3幢3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8號院盈泰商務中心2號樓11層
法定代表人:劉慧敏
客戶服務電話:4009-258-258
傳真:010-50850777
聯繫人:孫瑤
(2)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系統(https://e.gsfunds.com.cn)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佈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豐鎮路806號3幢30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8號院盈泰商務中心2號樓11層
法定代表人:劉慧敏
客戶服務電話:4009-258-258
傳真: 010-50850966
聯繫人:幹曉樹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産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吳港平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黃悅棟
經辦註冊會計師:黃悅棟、郭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2015年7月1日《關於准予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15]1469號)註冊並進行募集。
一、基金的名稱
國壽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下轉31版)
基金管理人: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