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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發展亟待突破制度障礙

  • 發佈時間:2015-03-06 08:12: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香江集團總裁、香江控股董事長翟美卿以政協提案的形式呼籲,應儘快制定非公募基金設立公益信託的制度配套建設,尋求公益和金融的最佳結合點,撬動社會潛在資源,激發企業公民的公益熱情。

  受制于現行相關制度的缺位,國內公益信託産品設計各有不同,全國政協委員馬蔚華直言,國內絕大多數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益信託,無法滿足“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等條件。

  業內人士稱,近期,銀監會擬啟動《信託法》的修訂並獲得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有望解決目前公益信託面臨的問題,並預測中國有望出現將公益信託作為主營業務的信託公司。

  公益信託“五花八門”

  公益信託是為了一般或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的,所得收益全部用於定向公益捐贈的信託形式。近年來多家信託公司開始嘗試公益信託。如百瑞信託推出了“百瑞仁愛·天使基金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萬向信託推出了“萬向信託-中國自然保護公益信託”、國元信託的“國元愛心慈善公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等。

  不過由於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國內公益信託顯得“五花八門”,有的公益信託委託人不能要求從信託財産中分配收益或兌付本金,這類似于捐贈;有的則是從信託産品投資收益和信託公司管理佣金中捐獻出來形成公益資金。

  2013年底,百瑞信託發起設立“百瑞仁愛·天使基金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通過“基金會+信託公司”和“單一財産權信託+集合資金信託”的雙重嵌套式設計,由信託公司負責捐贈資金的管理運作,基金會負責對接救助對象。在現有公益慈善和信託法律框架下,較好地解決了當前公益慈善事業項目開展中比較棘手的審批、稅收和投資等一系列問題,在公益慈善資金的保值增值及持久應用之間實現了無縫對接和有機協調。

  修訂《信託法》 推動公益信託發展

  近期,銀監會擬啟動《信託法》的修訂,並獲得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永隆銀行董事長、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在今年全國兩會提交了《關於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託機制的提案》,指出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公益信託制度缺乏操作性,主要體現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不明確,監管成本與風險過高;信託財産登記制度缺失,非資金公益信託受限等問題。

  “由於信託財産登記制度尚未建立,導致不動産、股權等信託難以有效設立。公益信託的財産僅限于資金,對慈善財産的多元化,特別是高端財富人群從事公益事業造成極大制約。”馬蔚華在提案中表示。

  他指出,目前以“公益信託”為名的信託總數不超過二十,且絕大多數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益信託,無法滿足“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等條件。同時,由於《信託法》相關實施細則皆是圍繞經營性信託構建,這些“公益信託”以信託公司的通道型信託産品(計劃)為主,明顯區別於國際上常見的財富管理類型的公益信託。

  在實際操作中,公益信託也遇到許多障礙,百瑞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研究員程磊告訴記者,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公益信託遇到不能開具捐贈發票、投資範圍更窄、委託人股權和不動産設立信託後,尚無憑藉信託合同辦理過戶登記的先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符合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式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程磊説道,“依據上述規定,公益信託不具備法人資格、且不屬於社會團體,無法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因此,個人和企業通過公益信託進行捐贈目前還不能直接取得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此外,根據《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援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3號)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産及其收益只能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産品。在此規定下,公益信託財産的投資範圍相對比較窄。”程磊表示。

  程磊認為,銀監會開始著手修訂《信託法》,有望解決目前公益信託面臨的問題,極大推動公益信託的發展。

  記者同時了解到,針對信託財産登記問題,銀監會正在制定《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並積極推動在上海設立信託登記中心,以填補信託財産登記的空白。

  有信託業內人士表示,在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信託公司將有望可以直接向公益信託委託人開具捐贈發票。該人士預測,中國將有望出現將公益信託作為主營業務的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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