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
多元化解證券期貨糾紛
維護投資者權益
近年來,北京證監局結合一線監管實際,強化監管履責,加強監管督導,引導市場機構歸位盡責,統籌各方力量,開展了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探索,進一步維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了轄區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一是創新糾紛調解機制,降低維權成本。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的職能作用,積極探索開展有利於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創新機制和舉措,北京證監局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牽頭推動81家證券公司北京地區的327家營業部與投服中心共同簽署了關於促進北京地區證券糾紛解決的工作備忘錄,在北京地區試點推出證券糾紛解決小額速調機制。對由投服中心作出的金額5000元以下的糾紛調解決定,簽約營業部自願接受調解結果並自覺履行,明顯提高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服務品質和效率。今年上半年,在兩起糾紛雙方反覆溝通仍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依據備忘錄進行了小額裁決。
二是深化調解運作機制,提高維權服務質效。在小額速調工作初見成效的同時,積極拓展調解範圍,推進常規調解工作。修改投訴舉報答覆函,對經核實不涉及違法違規、只涉及利益糾紛的,在答覆函中一併告知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小投服進行糾紛調解。日常處理信訪投訴時,在調查事實、做好答覆、處理違規行為的基礎上,將促進投資者合理訴求的最終解決作為一項常規工作任務,積極尋找雙方的調解空間。今年上半年,投服中心在北京轄區受理糾紛17件,調解成功13件,投資者獲得賠償金額92.37萬元,調解工作積極穩妥的推進,有效化解了糾紛,維護了轄區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豐富調解工作途徑,增強投資者訴求處理能力。創造條件發揮協會作用,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不斷增強投資者訴求的處理能力。2015年12386熱線事項1178件,同比增長178%,熱線受理達成和解率71%。
四是關注主要責任主體,督導公司落實首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主要責任的思路,北京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注意強化督導,防範投資者利益受損。近年來,妥善化解了20余起風險事件,保持對市場各方主體的高壓監管,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減少投訴糾紛的發生。日常監管中,北京證監局統一製作了投資者投訴處理流程圖,要求轄區各證券營業部在明顯位置公示,清晰告知營業部從業人員禁止行為和有效解決投資者訴求的投訴渠道,便於從速“就地”解決各類訴求。同時,將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保宣教、適當性管理、與投資者糾紛的處理情況,作為現場檢查、分類監管等的一項重要內容,督導上市公司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五是持續推進多措並舉,完善利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下一步,北京證監局將持續多措並舉,統籌各方力量,結合一線監管實際,不斷推進配套機制建設。
四川證監局:
打造仲裁“直通車”
高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精神,四川證監局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重點,大力推動轄區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各相關主體在預防和化解證券期貨矛盾糾紛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
前期,四川證監局已同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長效溝通機制,結合四川轄區糾紛調解實際情況,就試點工作主要內容進行研討,並就下一步積極推進相關工作達成共識,力爭在工作中實現“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的共同目標。
建立了全局分工協作的投資者訴求處理工作機制,由投保處作為“窗口”,統一負責投資者訴求處理,建立信訪、舉報、投訴轉辦三個資訊子系統,搭建起一站式受理督辦平臺,形成“統一入口、分類辦理、電子留痕、重在解決”的投資者訴求處理工作機制,提高投資者訴求處置效率。
成立四川轄區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推進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調解中心自成立以來,受理投資者糾紛103起,成功調解糾紛90起,投資者獲取賠償金額49.11萬元,切實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對維護轄區證券期貨市場的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016年,又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轄區行業協會共同簽訂合作協議,成立四川轄區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正式啟動證券期貨行業糾紛快速調解機制試點工作。
積極打造仲裁“直通車”,給糾紛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糾紛解決路徑,推動轄區證券期貨業協會與成都金融仲裁院簽訂合作備忘錄,糾紛雙方可就調解協議書直接提請仲裁委製作仲裁書,同時要求轄區證券期貨機構在格式文本中加入仲裁條款,提高仲裁渠道解決糾紛的效率。
與四川省信訪辦建立轉辦、對接機制,對四川省信訪辦轉來的屬於四川局監管職責範圍的信訪投訴請求,將能夠通過信訪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徑處理的,導入法定途徑依法處理,促進問題解決,實現息訴罷訪。
督促市場主體健全投訴處理工作制度,設置投訴專員,建立糾紛處理報告機制,以機制設計為先導,明確處理流程,責任落實到人,進度跟蹤到位,完善公司與投資者的糾紛協商機制,提高公司和解息訴能力。
下一步,四川局將在輿論引導、宣傳教育、仲調對接、訴調對接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繼續深入探索和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黑龍江證監局:
構築投資者保護全鏈條防線
資本市場20餘年的發展歷程,是要素流動快速市場化的歷史,是金融有效助力實體經濟的歷史,更是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水準不斷提高的歷史。在資本市場改革進入深水區、監管轉型更加急迫的當下,如何保證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全面保護是一個關鍵問題。建立主體多元、渠道豐富、職能完備、銜接順暢、公平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將在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産生深遠影響。
黑龍江證監局表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直接目標在於化解矛盾、維護秩序、保障權益,其根本目標在於促使市場各方高揚誠信、培厚文化、各歸其位。黑龍江證監局將緊緊圍繞上述目標,以勇於探索、敢於試錯的後發優勢,進一步推動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制度創新,以仲調中心為基點,使其儘快落地生根、開枝散葉,為投資者提供所有權益保護産品,為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掃清障礙、提供保障。
第一,推動與人民法院的全面深入合作。黑龍江證監局將積極主動與省地市各級法院就訴前調解和司法審理的無縫對接、流程優化進行共同研究,以訴前調解、特邀調解、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機制為突破口,使機構首辦、行業調解、監管執法、司法訴訟形成投資者保護的全鏈條閉環。目前,黑龍江證監局與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合作已經全面展開,並借“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試點”確定之機,與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共同起草《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黑龍江監管局關於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訴調對接即將全面實現。
第二,探索邀請公證機構提供糾紛化解法律服務。指導仲調中心推動公證機構為當事人在糾紛調解中的送達、取證等各環節提供公證法律服務。探索在格式調解協議中加入一方認可強制執行條款,通過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實現“證調對接”。
第三,指導仲調中心積極聯絡律師、學者等主體參與糾紛化解。充分發揮律師在投資者保護中的獨特作用,與省地市各級律師協會合作呼籲律師關注證券期貨領域案件,鼓勵律師為投資者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開展與黑龍江省法學會合作,努力與省內外法律、金融等領域的專家學者溝通請教,邀請其會商疑難案件、定期為調解員展開培訓,為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工作建言獻策。
第四,將仲調中心打造成投資者保護新平臺。以仲調中心糾紛調解職能為根基,利用糾紛調處程式適時開展生動、直觀的投資者教育。與人民調解組織合作,將投資者教育深入基層。以仲調中心的獨特經驗吸引專家學者對現有模式、案例資源開展學術研究。聯絡地方高校將仲調中心作為實習基地,使大學生通過參與糾紛調處了解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
第五,大力推動糾紛解決案件資源共用,儘快發揮仲調中心最大效能。實現三個對接:一是實現調解與司法訴訟對接,在訴前調解階段平息訟爭;二是實現調解與市場主體對接,支援在格式合同糾紛解決部分加入調解條款,主動告知投資者調解渠道;三是實現調解與訴求處理對接,審慎研究調解與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做到調解為監管減負。
大連證監局:
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做好投保工作
大連證監局認真貫徹落實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議精神,以試點工作為契機,努力推動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機制,進一步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大連證監局表示,將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聯合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契機,努力將轄區投資者糾紛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完善組織建設。專門成立了局長擔任組長、分管局長擔任副組長的訴調對接工作小組,相關處室及地方協會負責人作為組員共同推動糾紛調解工作的開展。具體看, 包括推動大連市證券業、期貨業協會成立調解委員會;2012年以來,倡導大連市證券業協會推動轄區26家營業部成立投資者委員會;推動設立了大連市仲裁委員會證券仲裁中心,為投資者通過專業的仲裁方式維護權利。近期,還將在此基礎上推動設立大連仲裁委證券期貨仲裁中心,全方位解決證券期貨領域的糾紛事項。
二是加強宣傳教育。大連證監局將組織轄區市場主體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議精神,要求市場主體重視糾紛化解工作,主動引導投資者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證券期貨糾紛。
大連證監局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構建多層次的投資者立體保護體系,除了調解保護、法律保護、監管保護外,還加強市場保護,督導各市場主體切實承擔訴求處理的首要責任,穩妥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和服務糾紛。近年來,共有45件糾紛達成和解,佔全部糾紛的63.38%。同時,將建立完善轄區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員名冊,並定期組織其參加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調解技能和水準。定期整理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案例,並予以公開,加強宣傳,引導更多投資者理性表達訴求,合法維護權益。
三是健全工作機制。儘快與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工作機制,共同商定在大連轄區內開展試點工作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名單,並建立聯繫人制度;確定在大連轄區開展試點工作的調解組織名單,監督其完善內部制度,優化業務流程;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轄區證券、期貨、上市、基金4家協會簽定備忘錄,引導投資者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充分發揮地方協會的調解作用,完善現有調解機制。此前,已將“12386”熱線轉辦工作委託協會辦理,在此基礎上,將推動協會引導未達成和解的糾紛主動進入調解程式。
大連證監局表示,將繼續深入領會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試點工作安排,建章立制,穩步推進,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陜西證監局:
四舉措推動試點工作落地
近年來,陜西證監局將完善轄區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製作為投保重點工作之一,不斷拓寬渠道,建立了行業調解、仲調、小額速調、律調、訴調等“五位一體”的多元糾紛化解工作對接機制,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是指導和推動陜西證券期貨業協會成立糾紛調解中心,積極開展轄區證券期貨行業糾紛調解工作。二是不斷完善與仲裁機構合作機制。三是建立小額速調機制。四是推動建立律調對接機制。五是建立訴調對接機制。
陜西證監局表示,試點工作對於進一步暢通資本市場投資者訴求表達渠道,為投資者提供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滿足投資者多元化司法需求,提升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力,具有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通過訴訟與專業調解相結合的多元化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有利於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效率,有效化解證券期貨市場矛盾糾紛;有利於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助推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
最高院、證監會《通知》發佈後,陜西證監局及時與省高院及試點法院西安市中院取得聯繫,就落實通知精神,建立試點工作溝通協調機制達成一致意見。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陜西證監局、省高院、西安市中院及行業調解組織作為成員單位,分別指定聯繫部門和聯繫人,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溝通,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總結試點工作情況和問題,研判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矛盾風險,指導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二是建立資訊共用交換機制。搭建資訊傳遞平臺,建立證券期貨案件審判文書和違法違規處罰決定書資訊互通,利用網路即時通訊工具提高訴調對接相關業務交流、資訊共用和數據傳輸的效率和效果,探索建立重大證券期貨案件資訊共同發佈機制。
三是建立涉訴維穩聯動機制。加強對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矛盾的風險研判,建立糾紛排查預警機制,做好突發事件及涉眾型糾紛的預警和資訊通報工作,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及時化解矛盾,妥善做好維穩工作。
四是強化業務培訓和宣傳。通過講座、培訓、組織旁聽庭審或案件研討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採取有效措施,暢通證券期貨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探討交流的渠道。試點工作各方通過多種途徑,加大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宣傳,提升市場各方對多元化解機制的認識,及時總結和宣傳典型案例,引導中小投資者樹立依法維權意識,理性維權。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糾紛調解機制
是市場參與者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通知》,可謂是中小投資者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上市公司的福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表示。
邢會強表示,《通知》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共同確定的試點調解組織制度,這是一大糾紛化解的組織形式創新。根據《通知》的規定,證券期貨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國證監會),以及證券期貨行業組織(如中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都可以發起設立、實際管理試點調解組織。試點調解組織應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規範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等。此外,《通知》還建立了特邀調解組織。試點地區和試點調解組織名單已經在《通知》中予以公佈。
與此同時,邢會強表示,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有四大特色。
第一,範圍廣。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業務産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於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的範圍。這包括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等等。這個調解的範圍是相當廣的,但這些糾紛必須是由資本市場中的有風險的投資業務而引起的。例如,勞動者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之間的糾紛則不在該調解制度的範圍內。
第二,專業性強。《通知》要求試點調解組織應當有“專業的調解人員”,並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還要求試點調解組織建立專職或專家調解員制度。這些調解人員具有專業化優勢。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證券期貨産品越來越複雜。有些案件高度疑難複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對企業和行業均有重大影響。一般的法官和調解員往往不具備這些專業知識,難以勝任審判、調解工作。而專職、專業和專家調解員,經年累月在證券期貨行業實踐,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並且,“特邀調解員名冊”是動態的,不專業的可以很方便地淘汰掉,可以不斷吸納專業的調解員新生力量。
第三,高效。《通知》要求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調不決。儘管《通知》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限,但調解比較靈活,一般來講,比訴訟、仲裁都要快捷。並且,調解書可以經司法確認後,得到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這使調解書具有了強制執行的效力。《通知》建立的示範判決制度,使調解組織可以參照示範性判決對同案、類案進行調解,這就更加高效了。
第四,便民。《通知》要求調解要著眼于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試點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通知》還規定要充分利用線上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試點調解組織應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手段,包括電話調解、視頻調解、網路對話等進行調解;試點法院要借助網際網路等現代科技手段,來接受相關申請、進行遠端審查和確認,或進行電子督促和電子送達,以方便當事人快捷解決糾紛。
(責任編輯:胡愛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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