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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修訂

  • 發佈時間:2014-11-02 08:41:47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2014年10月31日發佈修訂後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由2%調整為1.5%,梯度交易保證金由“2%-3%-5%”調整為“1.5%-2%-3%”,梯度持倉限額由“1000手-500手-100手”調整為“1000手-600手-300手”,梯度提高保證金和梯度限倉的執行時點延後,並對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行完善。同日,中金所發佈《關於調整5年期國債期貨交易保證金的通知》,自2014年11月3日結算時起,5年期國債期貨所有合約一般月份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統一調整為1.5%。

  據中金所有關人士透露,調整國債期貨交易包真金和漲跌停板制度,可以降低市場運作成本,提高市場效率。目前,國債期貨合約保證金標準為“2%-3%-5%”,存在交易保證金水準設置偏高、梯度提高保證金時間過早等問題,加大了市場運作成本,影響市場流動性和功能發揮,市場不斷提出優化保證金標準的要求。經過充分調研和反覆論證,中金所決定適度降低保證金水準,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標準調整為“1.5%-2%-3%”,並將梯度提高保證金的時點分別延後約10天。具體而言,最低交易保證金調整為1.5%,“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設置為2%,“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設置為3%。建立水準適度、整體平滑、逐級合理遞增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有助於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為現貨企業提供低成本的利率風險管理工具;有助於引導投資者更加平穩有序地移倉,便利投資者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流動性和功能發揮。

  此次,中金所還將國債期貨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2%調整為±1.5%。這既可以保證最低交易保證金水準仍能覆蓋一個漲跌停板的價格波動,又可以避免國債期貨價格日間波動頻繁觸及漲跌停板,切實發揮漲跌停板在減緩、抑制一些突發事件對期貨價格衝擊方面的作用,維護市場穩定。

  中金所還調整了梯度持倉限額制度,促進交割月市場流動性,滿足投資者套保和套利需求。持倉限額制度對於控制交割風險、保障國債期貨穩健運作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國債期貨梯度持倉限額標準為“1000手-500手-100手”,梯度限倉執行的時點與梯度提高保證金的時點一致。從市場反映情況來看,前兩個階段持倉限額基本可以滿足客戶持倉需求,但臨近交割月限倉相對較嚴,對交割月合約流動性産生了一定影響。隨著市場總持倉規模的穩步擴大,上市初期制定的持倉限額水準已不能滿足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中金所決定將梯度限倉標準由現行的“1000手-500手-100手”調整為“1000手-600手-300手”,並將梯度限倉的執行時點延後約10天,與保證金調整的時點保持一致。此次調整有助於使移倉更加平穩順暢,提高交割月市場流動性,便利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交易。

  為了控制風險,中金所還完善了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關注市場持倉規模較大的市場風險,充分發揮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作用。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主要是防範市場操縱和交割風險,保障國債期貨平穩運作。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中金所對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行了優化,一方面對相關標準設置了啟動閥值,當全市場單邊總持倉達到5萬手時,啟動“單個客戶國債期貨單邊總持倉佔市場單邊總持倉量超過5%”的報告標準;另一方面,廢止交割月合約20手的大戶報告標準,新增按照投機持倉限額比例確定大戶持倉報告標準,即單個客戶國債期貨某一合約單邊投機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投機持倉限額80%以上(含)的,客戶或者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履行報告義務。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5年期國債期貨産品規則調整是中金所落實新“國九條”關於“逐步發展國債期貨市場”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中金所將密切跟蹤市場反應,在嚴控市場風險的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市場培育,深化市場功能發揮,進一步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推動實現期貨市場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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