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修訂國債期貨規則 三大舉措提升市場效率
- 發佈時間:2014-11-01 08:43:0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31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佈修訂後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最新規定將最低交易保證金降至1.5%,同時提高梯度持倉限額。業內人士表示,國債期貨相關規則的修訂有助於降低市場運作成本,提高市場效率。
下調保證金及漲跌幅限制
根據最新規定,中金所將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由2%調整為1.5%,梯度交易保證金由“2%-3%-5%”調整為“1.5%-2%-3%”。
具體而言,最低交易保證金調整為1.5%,“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設置為2%,“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設置為3%。
業內人士認為,建立水準適度、整體平滑、逐級合理遞增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有助於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為現貨企業提供低成本的利率風險管理工具;有助於引導投資者更加平穩有序地移倉,便利投資者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流動性和功能發揮。
同時,中金所將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2%調整為±1.5%,這既可以保證最低交易保證金水準仍能覆蓋一個漲跌停板的價格波動,又可以避免國債期貨價格日間波動頻繁觸及漲跌停板,維護市場穩定。
提高持倉限額
梯度持倉限額也在本次調整範圍之列。修訂後的規則將梯度限倉標準由現行的“1000手-500手-100手”調整為“1000手-600手-300手”,並將梯度限倉的執行時點延後約一旬,與保證金調整的時點保持一致。
持倉限額制度對於控制交割風險、保障國債期貨穩健運作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國債期貨梯度持倉限額標準為“1000手-500手-100手”,梯度限倉執行的時點與梯度提高保證金的時點一致。從市場反映情況來看,前兩個階段持倉限額基本可以滿足客戶持倉需求,但臨近交割月限倉相對較嚴,對交割月合約流動性産生了一定影響。隨著市場總持倉規模的穩步擴大,上市初期制定的持倉限額水準已不能滿足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期貨分析人士認為,此次調整有助於使移倉更加平穩順暢,提高交割月市場流動性,便利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交易。
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中金所還對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行了優化。
根據最新規定,將對大戶持倉的標準設置啟動閥值,當全市場單邊總持倉達到5萬手時,啟動“單個客戶國債期貨單邊總持倉佔市場單邊總持倉量超過5%”的報告標準;同時,中金所廢止交割月合約20手的大戶報告標準,新增按照投機持倉限額比例確定大戶持倉報告標準,即單個客戶國債期貨某一合約單邊投機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投機持倉限額80%以上(含)的,客戶或者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履行報告義務。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5年期國債期貨産品規則調整是中金所落實新“國九條”關於“逐步發展國債期貨市場”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中金所將密切跟蹤市場反應,在嚴控市場風險的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市場培育,深化市場功能發揮,進一步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推動實現期貨市場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