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日經濟新聞》獲悉,此前引起行業震動的深圳市中金國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國瑞)“跑路”一案,近日監管機構有了結論。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公佈了一則對中金國瑞的紀律處分決定書,其中詳細陳述了中金國瑞存在的六大違法違規事實,並對該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作出了相關處分。中基協在公告中表示,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監管公佈紀律處分:中金國瑞登出私募管理人登記,主要負責人“拉黑” 根據中基協公佈的公告,中金國瑞的違法違規事實主要包括以下六項:
1、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按規定向中基協備案;
2、單只産品募集人數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數量;
3、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
4、向不特定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産品;
5、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
6、未及時向協會報告重大事項。
中基協表示,以上事實有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和公安機關案件通報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鋻於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基協對中金國瑞作出了“取消會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
與該處分同時發佈的還有對中金國瑞主要負責人的處分決定。其中之一是中金國瑞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秦鵬,中基協將其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秦鵬此前曾供職于招商銀行和銀泰證券,2011年開始任中金國瑞總經理。其合規風控負責人項傑明也被中基協擬採取“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項傑明也提出了申辯意見,中基協也作出了相應回應,並指出不存在處分過重的情形。
事實上,中基協已於今年2月20日向中金國瑞下達了《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金國瑞如對有關擬採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存在異議,應當在2020年3月13日前向中基協提出聽證申請或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在此期間,中金國瑞未提出聽證申請或提交書面申辯意見,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涉嫌非法集資:5.6億未兌付,相關負責人已被批准逮捕 中基協官網資訊顯示,中金國瑞成立於2011年10月、備案于2014年6月,註冊資本1億元。根據産品備案情況,該公司在暫行辦法實施前成立的基金有兩隻、暫行辦法實施後成立的基金則有8隻,涵蓋股票型、混合型、量化型、FOF型、資産證券化等,其中多只已經提前清算了。
啟信寶數據顯示,中金國瑞的全資股東為深圳市中金國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後者的實際控制人也為秦鵬,對外還投資了深圳市中金國富財富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
今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發佈《關於“中金國瑞”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案件通報》,通報了該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中金國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的偵查近況。
通報顯示,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涉嫌集資詐騙罪批准逮捕,對鄭某明等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准逮捕。
初步查明,涉案公司即中金國瑞實際募集資金總額為22.48億元,支付投資人本金和利息總額為16.88億元。也就是説,尚有5.6億元未兌付。目前警方正在對公司運營成本、佣金提成、投資項目盈虧及個人佔有等資金進行深度審計。
警方已依法採取查封涉案房産、扣押車輛和凍結涉案賬戶等措施,並將繼續追查涉案資産及資金;警方還將全力收集其他涉案人員的犯罪證據,並依法開展持續打擊。
深圳證監局也在風險警示中表示,除“中金國瑞”案件外,目前轄區已被深圳公安部門通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事犯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還有6家,這些機構形式上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上是涉嫌非法行為的“偽私募”,需要堅決依法查處並予以清除。
投資者注意:巧用中基協查詢工具,避開“偽私募” 深圳證監局提醒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持牌金融機構,中基協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持續合規狀況和專業投資能力的認可;請切實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審慎判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及專業水準,擦亮眼睛識別各類“偽私募”,不要受保本保底和高收益承諾等噱頭所誘惑,主動避開“湊單”“拼單”等各類陷阱,謹防上當受騙、遭受財産損失。
其實要想分辨私募機構是不是靠譜,中基協有一系列工具都特別實用。例如可以辨別私募基金真偽的已登記管理人公示系統,能夠查詢基金産品資訊的産品備案公示系統等,都能對投資者的判斷起到良好的輔助作用。因為私募基金産品本來就有高風險屬性,所以哪怕是正規私募,投資者在購買前仍然要考察好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合規情況等再做決定。
監管機構同時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以“中金國瑞”等案件為鑒,切實增強合規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私募基金名義兜售“明股實債”“明基實貸”等性質的産品,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産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以私募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已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並及時整改到位,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