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趙丹陽與深國投合作成立第一隻陽光私募基金至今,中國私募基金行業已走過13年,無論從私募從業人數,還是産品數量、管理規模來説,都得到了飛速發展,私募與中國股市共同成長,已成為資本市場的一股重要力量。但同時,由於私募基金的規模和數量都快速增長,監管單位也開始進行監管,備案以及管理,因此作為合格的投資人就應該對國家政策進行進一步了解。
證監會為進一步規範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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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