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私募想在銷售過程中“渾水摸魚”,而最終還是沒有被監管機構放過。繼上月盛世嘉和被北京證監局處罰之後,近日又有私募基金因為銷售違規等行為被責令整改。這一次是浙江新三板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新三板”)。
據浙江證監局披露,浙江新三板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推介宣傳、部分基金産品投資者人數超200人、基金資産使用不合符合同約定投資範圍、未評估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等五項違規行為。
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上的備案登記資訊顯示,浙江新三板成立於2014年8月18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為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旗下共有6隻産品備案,其中2015年11月備案1隻,2016年備案4隻,2017年5月備案1隻。
其董事長為張方平,曾為國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證券部經理。該公司5名高管通過基金從業考試。
根據工商管理資料顯示,浙江新三板由董事長張方平和總經理蘭際偉分別持股50%。張方平還持有杭州方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份,另有杭州方際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10%的股權。方際資本並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中查詢到相關資訊。
浙江新三板官網顯示,其業務領域涉及保薦掛牌業務、定向增資業務、股權基金業務、投資銀行業務,願景是成為中國一流的投資銀行。
其官網還對浙江新三板和深圳達仁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達仁方際並購基金進行了詳細介紹,該基金的管理人之一就是達仁資管董事長王偉東,曾經就職于博時基金。
多項行為違規
具體到浙江新三板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的違規行為,基金君逐條為大家解讀一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1、向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足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産不低於 1000 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産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50 萬元的個人。”
私募基金對於投資者的評估分為兩方面,一是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二是有承擔風險的意願。而資金門檻和金融資産證明就在於確認投資者有能力去承擔風險。如果沒有做到的話,意味著投資人並沒有被認定為可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
2、在基金産品銷售過程中通過電話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其實這是私募基金的定向銷售問題。第一,私募基金不能公開宣傳,第二,不能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産品。一旦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私募産品,就相當於沒有完成合格投資人的認定,既然不確定對方是否為合格投資人,那對方可能沒有能力和意願去承擔風險。在去年7月份新規出來之後,這就被完全禁止了。
3、部分基金産品投資者的人數超過200人。
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契約型基金規定一個基金裏面只能有200個客戶,超出就不能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如果是合夥性質的基金,除了GP之外不能超過49人。因為一般使用合夥企業的性質大多為股權投資,上市前審核可能涉及到監管穿。
4、將管理的部分基金資産直接轉入包含公司高管、員工在內的自然人賬戶、房地産開發商對公賬戶等,上述資産使用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於基金財産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三)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産;(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業協會要求基金資産需完全交由託管行託管。募集的資金打到託管行的募集戶,如果有動作的話要給託管行劃款指令,由託管行接到指令後採取操作。基金公司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沒有權力自己主動操作賬戶。
5、在向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時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銷售私募基金時,應當做客戶的風險揭示書,盡責告知客戶可能面對的風險,確認投資者願不願意去承擔投資風險。如果客戶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則意味著願意承擔風險。
小心易違規雷區
浙江新三板的幾項違規行為在私募基金行業中並非偶例。就在4月份,私募機構盛世嘉和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遭北京證監局責令整改,並處罰款。其違規行為包括,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挪用私募基金財産。
而在3月份,浙江證監局也發佈公告稱,股權投資基金凱銀投資存在向26名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足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且未與上述26名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的行為。同時,存在超出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範圍的資金拆借行為。
在業內人士看來,不定向宣傳産品、承諾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能把關投資者資産證明是私募基金銷售中最易踩雷的區域,需要相關人員謹慎對待。更甚至有私募基金尋求無牌照第三方財富銷售産品,也是不可為的違規行為。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在即,其核心就是“將合適的産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對應相關風險等級的産品,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而私募基金在銷售過程中的“渾水摸魚”的行為也會逐步肅清,日趨規範。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基金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