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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行為標準遏制募集亂象 私募將迎規範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4-18 06:53: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公開宣傳、虛假宣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售賣“飛單”……這是當下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募集亂象。

  亂象的背後,是私募行業規則體系尚不健全,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存在缺失,違法違規成本低,驅使一些私募機構在資金募集過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帶,大打法律擦邊球。同時,私募機構與投資者資訊極度不對稱,也造成違法違規私募機構屢屢得逞。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上週五,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直面上述亂象,通過七章共計四十四條具體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私募募集行為路徑,約定了募集機構的六項義務,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

  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這只是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在構建的私募基金專項自律規則體系“7+2”中的一環,後續自律規則還將陸續制定、出臺。相信隨著私募基金監管框架的逐步完善,事中、事後自律監管機制的逐漸強化,此前野蠻生長的私募基金行業將迎來規範、長遠的發展。

  揭秘募集環節四大亂象

  雖説《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已經做了明確的原則規定和底線要求,但從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兩年以來的行業治理實踐來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規範和執業標準,越來越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和痛點。

  不誇張地説,違規募集已成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權威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2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共辦結236件(次)涉嫌違規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類型表現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其中多數發生在募集環節。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四類。

  第一類是公開宣傳或者變相公開宣傳。在協會辦理自律案件、投訴舉報以及與行政對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機構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産品,主要表現為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工作人員撥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産品。

  第二類是私募基金宣傳推介過程中的虛假宣傳。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虛假宣傳重要資訊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誘投資者。

  “不少私募基金投資者雖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財務要求,但缺乏法律與投資知識,不能分辨出募集相關人員的虛假宣傳與引誘。”這位負責人指出,一旦基金産品出現投資失敗、兌付危機等風險,由於募集人員的推介表述與基金合同內容不一致、證據不足等原因,這類投資者的權益訴求難以得到保障。

  第三類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個別募集機構“只募錢不看人”,向不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給投資者造成其無法承受的後果。

  第四類是部分從業人員非法售賣“飛單”。在私募基金募集相關環節中,存在一些從業人員未經正式授權即從事募集活動的現象,該類私募基金的風險一旦暴露,投資者維權將遭受重重阻礙。

  而且,更為嚴重的後果是,私募行業缺乏規範指導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假借私募的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非法私募混淆視聽,不僅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個人權益,同時也給整個行業帶來負面影響,破壞私募行業成長的根基。

  挖掘亂象深層次原因

  從募集亂象中尋找共性,上述負責人認為,私募基金募集環節集中暴露了兩個問題,其一是募、管權責不清,其二是監管缺失。

  私募基金行業中,因募集和管理權責不清而産生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有機構反映,投資者頻繁質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和投資理念,在産品凈值發生波動時甚至直接投訴管理人,使得雙方的合作難以維繫,而受委託的募集機構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的把控和推介産品過程中的不盡責是造成以上問題的重要原因。

  也就是説,“募管權責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資理念不同、採取的投資方法各異,私募基金的投資風格多樣。投資者需要挑選適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選擇與産品風險相匹配的合格投資者。然而,一些受委託的募集機構,在銷售費用的利誘下,利用資訊不對稱向投資者推銷産品,卻在基金出現投資風險後以非基金合同當事人為由,不承擔募集和資訊披露責任,讓投資者承擔最終的道德風險。

  從監管角度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存在監管缺失的問題。現有《基金法》、《私募辦法》框架下,私募基金募集機構需履行合格投資者識別確認以及更高標準的信義義務,因此對私募基金的募集監管要求應當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

  但是,當前公募基金的銷售機構須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而對私募基金的銷售資質尚無明文規定。

  現實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過管理人或第三方機構以産品銷售的形式完成,在相關規則、罰則缺失的監管環境下,募集機構違規成本較低,導致本應由管理人承擔的受託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等責任通過不同形式實現轉移、混淆。不僅如此,募集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同樣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導致無法對其違規募集行為進行有效的防範。在違背甚至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發生後,更缺乏有效的追償和救助機制。

  在上述負責人看來,當前違法違規私募屢禁不止,原因一方面在於私募行業規則體系不健全,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監管存在缺失,違法違規成本低,驅使一些私募機構募集資金過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帶,大打法律擦邊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機構對現有《基金法》、《私募辦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夠充分,不能正確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缺乏相關指導。此外,投資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機構與投資者資訊極度不對稱也是造成違法違規私募機構屢屢得逞的重要原因。

  最嚴募集行為標準出爐

  從資金募集到登記備案,再到投資運作……細數私募基金的各個環節,可以説,資金募集是第一環也是最重要一環,募集行為規範是防範私募違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是事中監管的一項重要體現。

  在各類募集亂象橫生的當下,《募集行為辦法》的頒布可謂恰逢其時,它通過七章共計四十四條的具體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規範私募基金募集市場提供自律監管的依據,引導募集機構合法合規經營。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同時,募集程式必須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資訊;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産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而且,為了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募集機構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具體而嚴謹的規定。

  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産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産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募集行為辦法》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該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7月15日。這位負責人強調,在發佈到正式實施的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作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私募將迎規範發展

  從證券基金行業的發展歷程看,要取得長足發展,必須走規範、合規的道路。我國的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實行登記備案制,這意味著作為自律組織的中國基金業協會擔負著重大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私募’是私募基金行業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誰可以‘私募’、向誰‘私募’、如何‘私募’是行業賴以存在發展的起點。”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建立健全“私募”的實體性和程式性行為標準和要求,不但對每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銷售機構開展合規募集、堅守行業行為底線、擺脫“非法集資”魔咒至關重要,更是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切實保障和核心支撐,同樣也是行業自律的尺規和準繩。

  正是在這樣的自律思想指導下,一年來,私募基金監管框架得到逐步完善,私募基金專項自律規則正在初步形成完整的體系。本次出臺的《募集行為辦法》,正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7+2”的一部分。

  據上海證券報記者梳理,目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經發佈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指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募集行為辦法》,即將發佈《合同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外包業務管理辦法》和《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則在制定完善過程中,並正在修訂《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介紹,協會將以自律規則為抓手,通過登記備案、分類公示、自律檢查、紀律處分、黑名單和資訊共用等制度措施,不斷完善和強化事中事後自律監管機制。

  值得指出的是,根據今年2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協會日前對中金賽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匯等3傢俬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作出撤銷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

  中國基金業協會強調,對因私募基金業務涉及重大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或因司法機關調查而無法正常經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加快處理速度,加大處理力度,對有關機構及責任人員採取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撤銷登記或登出登記等措施,不斷凈化行業空間,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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