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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管局出臺指引 規範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

  • 發佈時間:2015-11-08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發佈了《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下稱《指引》),以規範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該《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所謂基金互認,指允許境外註冊並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開銷售。今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工作正式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發佈了《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兩地基金互認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指引》從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內地基金香港發行、資金及匯兌管理、統計監測及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對兩地基金互認進行了規定。

  《指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所涉人民幣賬戶和人民幣資金跨境收支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對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實行資訊報告管理,並就其所涉的外匯賬戶開立、資金匯兌、收付和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指引》提出,基金跨境發行募集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形式進出,涉及貨幣兌換的,可由託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銀行辦理;鼓勵跨境發行銷售以人民幣計價和跨境收付;國家外匯管理局僅對基金互認總額度進行監控,不對單家機構的額度、單只産品的額度進行審批。

  對於兩地互認基金募集資金凈匯出(入)規模上限,《指引》明確,初期均為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當募集資金凈匯出(入)規模達到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在公告之日起暫停內地(香港)基金註冊(認可)以及跨境發行銷售相關工作,直至此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公佈匯出(入)月度數據時,凈匯出(凈匯入)資金規模低於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為止。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産的50%。

  此外,《指引》還提出,實施資訊報告制,互認基金資訊報告手續下放至託管人(銀行)或代理人(銀行或基金公司)辦理;建立系統化數據統計和報送程式,無需手工填報或重復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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