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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指引頒布實施

  • 發佈時間:2015-11-07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初期均為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

  11月6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為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支援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工作,日前,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指引》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僅對基金互認總額度進行監控,不對單家機構的額度、單只産品的額度進行審批;基金跨境發行募集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形式進出,涉及貨幣兌換的,可由託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銀行辦理;鼓勵跨境發行銷售以人民幣計價和跨境收付;實施資訊報告制,互認基金資訊報告手續下放至託管人(銀行)或代理人(銀行或基金公司)辦理;建立系統化數據統計和報送程式,無需手工填報或重復報送。

  《指引》規定,所有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募集資金凈匯出規模上限、所有內地基金香港發行募集資金凈匯入規模上限,初期均為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當所有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募集資金凈匯出規模達到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或當所有內地基金香港發行募集資金凈匯入規模達到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官方網站發佈公告,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在公告之日起暫停內地(香港)基金註冊(認可)以及跨境發行銷售相關工作,直至此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公佈匯出(入)月度數據時,凈匯出(凈匯入)資金規模低於等值3000億元人民幣為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每月在官方網站公佈基金跨境發行銷售募集資金匯出(入)相關資訊。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可根據該資訊開展基金跨境發行銷售相關工作。

  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産的50%。香港(內地)基金因香港(內地)持有人凈贖回,導致該基金內地(香港)持有人資産規模超過該基金總資産50%的,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應停止該基金內地(香港)銷售。香港(內地)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以人民幣或外匯形式匯出或匯入申購及贖回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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