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記者 何思
刷屏的“表情包”其實暗含風險,這次是基金圈“著火”。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一則關於肖像權糾紛的民事判決書,事由是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泰信基金”)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的推文,使用了“葛優躺”表情包,法院判其公開道歉,並向葛優賠償9500元。
非原創也侵權
此事應回溯至2016年。葛優在飾演電視劇《我愛我家》中的“二混子”季春生時,應劇情需要以放鬆的姿勢躺在沙發上的劇照,成為當年盛夏紅極一時的“表情包”。泰信基金也跟了風,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一篇題為《假如葛大爺也炒股……》的配圖文章,文中使用了多張劇照,並配上“跌,還在跌剎不住了”、“我要補倉,別攔我”、“這只股沒買是我人生遺憾”等證券市場相關用語。
用表情包不是錯,錯在帶有商業性質。法院認為,泰信基金為展示公司形象,向用戶推送各類資訊,屬於公司經營行為,而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葛優的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此商業性質是指,葛優會被誤以為“打廣告”。葛優解釋道,泰信基金利用熱點吸引公眾注意,給其造成諸多誤解,極易使瀏覽者和消費者誤認為葛優是該公司代言人,或存在某種合作關係。
泰信基金則從“文章非原創”、“言論自由”、“影響小”等方面進行了辯解。具體分為五點:一是劇照不等同於葛優的肖像權;二是表情包是網路熱點,屬於公眾表達自由的範疇;三是不構成直接使用,因為該文章非原創,而是從某媒體處轉載而來;四是文章沒有把相關業務與葛優掛鉤,不會讓公眾誤解;五是該文章只有23次的閱讀量,影響極小。
那麼,葛優為何不起訴原創?這還要回歸“商業性質”這一原因。中債登前法律顧問、德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柯荊民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解釋道:“泰信基金錶示這篇文章不是原創,而是轉載的某媒體的文章,如果此情況屬實,則泰信基金和某媒體有可能都構成了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因為民事訴訟,原告可以選擇起訴泰信基金,也可以起訴某媒體,但原告認為媒體使用可能是為了顯得活潑,是言論表達自由的體現,判定侵權的概率很小,而基金公司的公眾號,可使得人們認為葛優是基金公司産品和服務的用戶,或有某種聯繫,即認為葛優為基金公司做廣告。出於商業目的而起訴,勝訴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選擇起訴基金公司。這是原告的民事權利,原告可以自由選擇。”
駁回30萬元賠償要求
其實,泰信基金並非第一家因“葛優躺”被罰的公司。此前,“藝龍網”在發佈的微網志中,共使用7幅葛優的相關圖片18次,並配以文字,內容多次直接使用“葛優躺”。最終被判公開致歉,並向葛優賠償7.5萬元。
直接使用不行,間接創作使用或更加嚴重。2011年,重慶滿橙至盈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滿橙公司”)發佈了用葛優形象製作的動漫圖片和動畫片《非誠勿擾3》的廣告,用以宣傳“滿橙大禮包”,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2017年,滿橙公司被判賠禮道歉,並賠償葛優經濟損失25萬元。
與滿橙案相比,泰信基金的侵權行為稍輕。柯荊民解釋道,法院認定泰信基金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但僅賠償9500元,遠少於滿橙案的25萬元和藝龍案的7.5萬元,是因為法院認為公眾號只是“蹭熱點”,並沒有認為葛優是在為基金公司做廣告,如果使公眾産生這種錯覺,那賠償的數額會遠比現在大。因此,原告要求泰信基金向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律師費、公證費等開支的要求被駁回。
從判決書上看,泰信基金相關行為在侵權性質、範圍等方面均影響有限。“判決認為:一是公號上使用的“葛優躺”,為社會熱點話題,泰信基金的行為,更多地是在蹭熱點,保持公眾號推送文章的形式上的風趣活潑;二是從侵權性質看,分析文章內容以及含有葛優肖像的圖片本身,一般的公眾並不會認為泰信基金利用葛優的知名度為其企業經營做廣告宣傳,也不會將葛優視為泰信基金的商業代言人;三是從侵權範圍看,閱讀量只有23次。故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泰信基金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情判定賠償損失,相對數額不是特別大。”柯荊民分析稱。
表情包還能用嗎?
“表情包主人的維權意識在增強。”北京一家中等規模基金公司的相關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該公司特別注意不侵犯名人的肖像權,“公司稽核人員對我們的要求是,公司官方賬號盡可能不用名人肖像,更不能用名人肖像來宣傳公司業務。甚至每篇文章發送前,都會請稽核人員再進行把關。”
為了確保“安全”,一些公司選擇了不再使用表情包。“我司基本上都是機構客戶,沒有必要特別跳脫,所以推文風格偏向嚴肅正經一點。”某基金公司從業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
此外,在運營公眾號時,文章配圖、海報字體等都需要注意。“最近兩年,各類字體公司、圖庫公司都進行追責,凡是有點規模的基金公司都已經被‘教育’過了。”上海某基金公司的相關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進一步解釋説,“一般情況下,不至於到起訴地步,都是先發律師函警告,然後雙方商量著如何賠償。”
因而,基金公司在發文時更加謹慎。“字體一般就選擇黑体、宋体、倣宋体、楷體等,至於圖片,有些重要的圖會購買版權,以確保安全。”上述基金公司相關人士説道。
那麼,在日常交流中增添樂趣的表情包,還能用嗎?能,但是不能惡意醜化和用於商業目的。
柯荊民表示,未經許可用明星的頭像製作表情包,有可能侵犯肖像權,如果表情包用於營利目的,還需要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但是這裡涉及法律上的“善意”使用問題。如果實在是有好的創意,可以做表情包,但要以“善意”為目的。如果利用明星的影響力掙錢,用於營業用途,大多數情況下要取得許可;如果是自娛自樂,那就要考慮一下製作的表情包是否對明星的形象造成傷害、會不會觸及社會公認的道德和秩序這根紅線。
因此,出於公民的表達自由和公眾人物人身權利的平衡考慮,有兩種情況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柯荊民分析説:“一是‘惡意’的,即對有關明星進行‘醜化’、傷害大眾感情,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情況;二是當使用的表情包,讓明星與企業推銷的産品産生了特定的聯繫,進而引導公眾去購買産品,就可以説是做廣告不付錢。即讓公眾産生誤解,以為明星做了廣告,明星導來流量,但沒有對明星付費,利用明星的影響力掙錢,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侵權。”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