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向來是金融行業的底線,劍走偏鋒、投機取巧者面臨的將是監管的鐵拳。
近日,東海基金頂風作案、違規減持,遭到紀律處分,給同行上了一堂深刻的合規課。
違規減持被限制交易
2018年1月16日,上海交易所發佈了針對東海基金違規減持事件的紀律處分公告——《關於對東海基金-工商銀行-東海基金-鑫龍72號資産管理計劃(第一期)名下證券賬戶實施限制交易紀律處分的決定》,對鑫龍72號證券賬戶實施限制交易6個月的紀律處分,即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不得賣出聞泰科技(600745)股票。
2017年10月31日,東海基金-工商銀行-東海基金-鑫龍72號資産管理計劃(第一期)(以下簡稱“鑫龍72號”)以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聞泰科技股份時,承諾6個月內不減持。
但在2017年12月22日,該賬戶通過競價交易賣出上述股票超312萬股,賣出金額超1.1億元。
鑫龍72號的交易行為違背了相關承諾,減持數量、金額較大,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的相關規定。2017年12月26日,監管機構向東海基金髮送了實施限制交易意向書。
2018年1月3日,東海基金書面回復表示接受相關懲戒,但提出其違規係由相關工作人員疏忽所致、不存在主觀故意,已進行內部追責、整改並配合調查,限制交易可能使投資人利益受到較大損失,希望適當減輕處分。
但這一説法遭到了駁回,上交所認為,鑫龍72號違規事實清楚,東海基金所述理由均不構成減輕處分的情節,故不予採納。對於這一紀律處分,上交所還將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頂風冒險為業績?
事出必有因,能冒著觸犯監管的風險減持,東海基金究竟出於怎樣的考慮?是聞泰科技出了問題,還是東海基金資金短缺亟待套現?
《國際金融報》記者致電東海基金試圖了解詳情,但對方回應稱:“一切以公告內容為主,不做其他解讀”。
記者通過公開資訊了解到,聞泰科技是中國領先的移動終端和智慧硬體産業生態平臺,定位於ODM的全球手機龍頭。據其2017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聞泰科技去年三季度單季實現營業收入46.70億元、利潤1.05億元,分別比上年同期上升百分比25.07%、77.97%。綜合前三季度業績,2017年1-9月實現營業收入125.59億元,同比增長47.87%;歸母凈利潤2.82億元,同比增長754.55%。
2017年5月27日,《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出臺,在之後的第三季度裏,聞泰科技前十大流通股東中只有東海基金進行了減持。由此可見,聞泰科技當前經營狀況良好,不存在股東需大舉減持股票來規避投資風險的必要性。
▲聞泰科技2017年第三季度十大流通股東持股情況
反觀東海基金,卻是內憂外患不斷。2017年以來,東海基金高管變動頻繁,資深基金經理離職,資産規模裹足不前,僅有的4隻基金也業績堪憂。
2017年4月13日,東海基金原總經理葛偉忠辭去總經理職務,轉任董事長,總經理助理劉峰接任總經理職務。不到兩個月,2017年6月1日,劉建峰辭去總經理職務,由公司副總鄧升軍代任。2017年8月30日,鄧升軍正式擔任東海基金總經理,而讓人大跌眼鏡的是,鄧升軍在同年3月27日才剛從總經理助理職位升任公司副總,在短短5個月內連升兩級。
除了兩位高管出走,2017年5月27日,該公司“一拖三”基金經理杜斌也被解聘,外界猜測,解聘原因是這位擁有20年從業經驗的老將投資成績一直不盡人意。此前杜斌負責管理東海美麗中國、東海祥瑞A/C和東海社會安全3隻基金,任職期間總回報分別為-5.10%、-1%、-1.6%、-22.7%,遠低於同期同類基金平均回報率。
除了人事因素,東海基金真正的致命傷是盈利未達股東預期、業績和規模難做。杜斌離職後,東海美麗中國和東海社會安全轉由胡德軍管理,東海祥瑞A/C則是祝鴻玲接管,就當前業績回報來看,兩位新任基金經理尚未扭轉這三隻基金的敗局。
東海基金成立於2013年,公募基金規模卻一直未見起色。截至2017年12月31日,該公司公募基金管理總規模僅為9.25億元,其中由胡德軍管理的東海祥龍定增混合,就佔據了8.15億元的體量,但尷尬的是,這只基金成立以來回報率為-4.21%。
近年來,隨著專戶等非公募業務發展提速,非公募業務收入逐漸成為公募管理費收入外的另一重要收入來源,成為許多次新基金公司規模擴張、業績增長的利器。據東海基金官網顯示,2013年4月起,東海基金陸續發行了多期鑫龍系列專戶産品和其他系列專戶産品,其中鑫龍系列更是發了190多期。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訊,鑫龍72號第一期和第二期成立於2014年9月5日,合計起始規模為8.827億元。減持新規的頒布,無疑加大了專戶産品到期兌付的難度,也許這就是東海基金“頂風作案”的原因。
違規減持情況接連出現的背後,也暴露了機構目前面臨的合規困境。有私募從業者告訴本報記者,“減持新規出臺,雖然進一步規範了股東減持行為,但卻增加了機構的壓力,因為基金有投資年限,如果到期時根據減持新規退不出來,就無法按時回報出資人。作為監管者,可以適當對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和其他財務投資者分別對待,否則可能打擊基金財務投資者的積極性,進而加大了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度。”
(責任編輯:金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