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可樂倒閉合夥人投訴無門 眾籌爛尾誰來擔責?
- 發佈時間:2016-03-23 09:31:56 來源:中國青年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曾經在京東眾籌上風光無限的大可樂手機3,如今卻成了消費者手裏的“爛尾”品:眾籌時,大可樂官方承諾的“終身免費換新”,也早已不知蹤影
曾經在京東眾籌上風光無限的大可樂手機3,如今卻成了消費者手裏的“爛尾”品:眾籌時,大可樂官方承諾的“終身免費換新”,也早已不知蹤影;當初參與眾籌的一萬名“夢想合夥人”,現在更是投訴無門。
大可樂公司的倒閉,猶如一盆冷水,潑在了對眾籌一腔熱情的消費者頭上,並引發越來越多的人關注一個問題:眾籌産品爛尾,到底誰該負責?
承諾變泡影,合夥人成維權者
3月8日晚,大可樂手機所屬的雲辰科技在微網志上發公告稱,暫停大可樂手機業務。這個因眾籌大可樂手機3而成名的公司,再度成為輿論焦點。
不過,北京的李一(化名)卻顯得有些無奈:“大可樂手機業務哪是今年3月8日才停的啊?去年底就停了,10月份,它的售後就斷斷續續,幾乎聯繫不上了。”
李一就是大可樂3眾籌的一萬名“夢想合夥人”之一。
2014年12月,大可樂3登陸京東眾籌,徵集了1萬名夢想合夥人,創下了25分鐘內眾籌1650萬元的記錄。對於這1萬名合夥人,大可樂給出的承諾是: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費換新機的服務。
如今,眾籌合夥人沒等來免費換新機的服務,卻等來大可樂倒閉的消息。多位合夥人直接變身維權者,李一也成了多個大可樂合夥人維權群的管理員。
“當時參與眾籌,就是衝著每年一次免費換新機的服務以及京東這個平臺去的,結果現在大可樂倒閉聯繫不上,京東讓我們找大可樂解決問題,我們這些合夥人該怎麼辦?”李一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雲南的趙雲(化名)也是一名合夥人,她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拿到大可樂手機3不久,她就發現手機螢幕出現了品質問題,“先不説每年換新機的服務,就連普通的售後維修服務,大可樂公司都沒有提供,從去年10月起,就幾乎聯繫不到其售後和客服了”。
法治週末記者採訪發現,多名合夥人都表示手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品質問題,但受訪者中只有一人稱花費了500多元在大可樂的售後換了一塊螢幕,其他均表示無法聯繫到大可樂客服。
不甘心的李一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訴了京東,結果調解失敗。不過李一提供的工商局回復顯示,京東作為被訴方表示,項目方已經宣佈停業,且大可樂公司後續所有事務全部委託給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雪松,京東將不再跟進。
多位合夥人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多次撥打京東提供的律師的電話,沒有一次能接通。法治週末記者也嘗試多次撥打李雪松律師的號碼,確實無法接通。
“眾籌的手機出現這樣的問題,到底誰該負責?大可樂公司聯繫不上,京東作為眾籌平臺,是不是也應該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李一非常不解。
是眾籌産品,還是産品預售
而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網際網路法律專家滕立章認為,要想厘清大可樂手機倒閉後各方的責任,首先應該判定:大可樂手機3到底是不是眾籌産品。
“眾籌從産品的種類上可以分為股權眾籌、産品眾籌、公益眾籌等。目前國家的相關政策和規定鼓勵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實際上主要指的是股權眾籌。産品眾籌很多情況下是借助‘眾籌’這一概念做的産品行銷。”滕立章説。
“以大可樂手機眾籌為例,它實際上就是手機的預售而已;眾籌參與者預交款項,享受未來産品及服務。”滕立章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所以有關大可樂手機3的事件,其實就是一個産品的預售糾紛,不是什麼投資糾紛。眾籌參與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持同樣觀點。
“大可樂手機3的眾籌模式,是消費者提前付了錢,然後收到了手機;這種眾籌就是産品預售,大可樂提供的只是預售商品和服務。”邱寶昌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對目前的情況,大可樂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只不過其中涉及到責任劃分的問題,這就要看當時大可樂公司有沒有給出承諾或者聲明等。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楊東則認為,大可樂手機3的眾籌,並不是産品預售。
“在網際網路金融興起之後,眾籌作為新興投資手段出現。從當前發展來看,京東、淘寶、蘇寧等電商平臺做眾籌的優勢非常明顯,但這不能否定眾籌的金融屬性,其依然是一種投資行為,而不是産品預售。”楊東告訴法治週末記者,這意味著,眾籌本身有風險,投資人、項目方以及平臺需權責利分清,以此防範風險保障用戶權益。
著名財經評論員李光一則認為,眾籌必定是一種市場投資行為,既然是投資就存在一定的風險,但針對産品眾籌的模式,很多支援者甚至將其與團購預售混為一談,認為參與眾籌就一定可以獲得預期的回報,這種感性的市場認知,忽略了眾籌潛在的市場風險。
眾籌平臺是否應擔責引爭議
滕立章認為,大可樂3的眾籌實質是産品的預售,京東所處的位置實際是“第三方交易平臺”,因此應當依照消法及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管理制度。
“本事件中,要判斷京東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看京東是否對大可樂眾籌項目資訊有過承諾或者聲明。”滕立章介紹,如果京東有擔保承諾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京東聲明其僅為資訊仲介平臺,除非京東在資訊審核、資訊監管等方面存在瑕疵,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包括李一在內的多位合夥人對記者表示,當時參與眾籌的時候,並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也不記得當時京東對大可樂眾籌項目資訊是否有過承諾或聲明。
法治週末聯繫到京東眾籌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眾籌是一種獎勵式支援行為,參與眾籌的用戶面臨一定風險;京東眾籌作為平臺方,會通過嚴格的項目背景審核提高産品眾籌成功率,並先後推出眾籌回報服務協議、眾籌保險等行業領先服務提升用戶的眾籌體驗,保障用戶權益的實現。作為行業領先者,京東産品眾籌的項目成功率在90%。 該負責人稱,在大可樂項目中,京東眾籌秉承以用戶為先的原則,已于第一時間聯繫大可樂項目方,並主動協助用戶維權。目前,京東眾籌已督促大可樂的律師處理用戶投訴,用法律手段保障用戶權益得以落實。
楊東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京東眾籌是平臺方,只是資訊撮合的角色;用戶支援眾籌項目,即代表了對眾籌項目發起方的支援和認可。京東金融也提示用戶:眾籌是一種“獎勵式支援行為”,參與眾籌的用戶將面臨一定風險。
“在大可樂項目方創業失敗後,京東眾籌第一時間聯繫項目方,並督促大可樂律師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用戶投訴。”楊東認為,這種風險由平臺兜底的轉嫁行為,從法律意義來講是不合理的,但是從情理來講則可以體諒,畢竟用戶與市場對眾籌這種新興行業的風險認知,還處於初級階段。
行業亟須監管和教育
近幾年來,國內電商巨頭京東、淘寶、蘇寧等紛紛在眾籌領域發力,眾籌進入了快速成長期。
網貸之家發佈的2月眾籌月報顯示,全國眾籌平臺306家,2月,新增項目4542個,當月全國眾籌行業共成功籌資9.81億元,投資人次達955.52萬人。縱觀2月份的創意眾籌項目,以京東、淘寶、蘇寧這三大巨頭居多,且以科技智慧類項目居多。
眾籌方興未艾,快速成長過程中的問題也在逐漸暴露。
例如3月份,奇酷科技被38名消費者告上法庭,原因是去年京東上奇酷手機尊享版的眾籌項目失敗;3月15日,小牛電動車創始人李一男被曝因涉嫌“內部交易罪”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不少人開始擔心2015年6月在京東眾籌的小牛電動車N1的命運;還有此次的大可樂手機事件,讓不少人開始理性看待眾籌這一新興事物。
楊東認為,要普及眾籌這種新型産物,更要明確眾籌平臺、投資人、項目方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然後平臺再通過更契合用戶需求的方式,最大程度滿足創業方與用戶的需求,令眾籌這種能夠助力雙創事業的強大推動器發揮該有的能量。
楊東表示,從近來國家的態度可以看出,國家政策從“促進健康發展”到“完善規範監管”也表明瞭態度,眾籌作為新興行業進入快速發展期,需要更為明確與健康的監管環境,市場與用戶也需要一些時間去接受行業教育。
滕立章則認為,消費者需要認清産品眾籌本質,了解産品預訂的法律風險,不要被眾籌這個概念蒙蔽雙眼。
“産品眾籌根據産品分類可以分為現有産品和未來産品,對於現有産品的眾籌,大多是行銷噱頭,與網際網路購物區別不大,風險相對小一些。對於預訂未來産品,如果不能對未來産品的品質、屬性、出售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予以明確,則發生糾紛的概率極大。”滕立章表示,消費者尤其需要關注眾籌發起人的資金實力情況,否則發起人一旦破産,所有的承諾和違約賠償責任都可能成為空談。
此外,滕立章表示,由於眾籌模式往往參與人數眾多,眾籌金額較大,一旦出現眾籌發起人資金鏈斷裂、公司破産等情況,往往非常難以維權。
滕立章建議,為了避免諸多眾籌發起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進行金蟬脫殼,法律應當儘快嚴格規範眾籌發起人的準入門檻和責任承擔,眾籌發起人應強制公開財務報告等資訊;初創公司及財務業績較差公司應當限制眾籌金額;發起人公司股東應當承擔個人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