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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救女後曬出國遊引爭議 輕鬆籌平台資質存疑

  • 發佈時間:2016-03-20 07:23:42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申思婕 張鴻雁 杜珂  責任編輯:張明江

  眾籌救女後曬出國遊引爭議 網上眾籌善款誰來監管

  2015年12月,廣東省佛山市的盧兆泉在名為“輕鬆籌”的網路平臺上為其患“嗜血細胞綜合徵”的女兒洛洛籌集治療費用。據估計,洛洛的治療費用約10萬元。盧先生發佈募款資訊後,兩天時間就從網友手中籌集到100244.54元,“輕鬆籌”平臺從中收取了2%的手續費。加上戶外俱樂部籌集的40355.78元,盧兆泉實際籌得捐款14萬元。

  12月21日,洛洛因治療無效去世。盧兆泉整理了醫療費用的開支單據,總共約8萬元,在籌集到的14萬元善款中扣除,約剩餘6萬元。盧兆泉説,他用其中的1.3萬元,和妻子一道去西藏為女兒“做法事”,這件事引起了捐款人的質疑。

  今年春節期間,盧兆泉在朋友圈曬出與妻子、母親一同在馬來西亞度假的照片,這些照片被盧兆泉好友發到微信朋友圈上,再次引發網友質疑。

  3月11日,記者撥通了盧兆泉的電話,他説,去西藏為女兒“做法事”,是他作為父親的自私,目的是“希望女兒安息”。但“出國遊”,確實沒有動用剩餘的善款。記者在他微信朋友圈看到,盧兆泉已將 “出國遊”的照片刪除。

  在電話裏,盧兆泉告訴記者處理剩餘善款的想法,他已經拿出7000元通過“輕鬆籌”捐給了其他生病的孩子等,這一點在“輕鬆籌”網站上也可以看到。他聯繫了一些義工團體和戶外俱樂部,希望通過這些組織聯繫到更多需要幫助的患病兒童,直接把錢捐給他們。

  儘管如此,部分捐款人仍對盧兆泉的做法存疑。“用剩的錢應該全部交給正規的慈善機構並且公開透明,去西藏唸經太過分了,應該採取法律措施!”捐款人Ada説。

  也有網友表示,即便盧兆泉 “出國遊”沒有挪用剩餘善款,但也會讓人認為盧兆泉其實並不缺錢。“感覺受到了欺騙。”該網友説。

  一些網友在質疑盧兆泉做法的同時,也對“輕鬆籌”平臺的公信力表示懷疑。據了解,“輕鬆籌”是由北京輕鬆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基於社交網路、面向網民日常生活內容的網路眾籌平臺,註冊“輕鬆籌”賬號的網友可以在該平臺上發起籌款或者捐款。發起募捐的個人,只需要填寫資金用途、募捐內容,將病歷、檢查結果等資料拍照上傳,一天時間審核通過後,就可以發起眾籌。該網站不要求眾籌發起人提供醫療費用的證明和家庭收支證明材料,眾籌目標金額和時間可自主設定。

  對於眾籌項目的審核監管,北京輕鬆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聯合創始人兼副總裁于亮稱,主要通過三條機制來實現:一是在項目發佈前,對前期資料審核,包括核實發起人的個人身份資訊、醫院出具的病例以及就診證明;二是在眾籌結束後對提款人的審核,如果只有項目發起人本人進行提款申請,平臺核實後進行善款發放,如果是他人代為發起項目或代為領取,必須出具發起人本人委託信以及代辦人所在居委會或工作單位出具擔保函;三是開通電話、微信、QQ、郵件等多渠道舉報機制。

  使用過“輕鬆籌” 的佛山市民通過佛山市慈善會了解到,“輕鬆籌”之類的網上籌款平臺並非慈善組織,也沒有公開募捐資格。根據慈善法草案,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募捐,要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進行。所以,“輕鬆籌”發起慈善眾籌項目的資質存疑。

  對於“輕鬆籌”等網路籌款平臺的監管,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施傑告訴記者:“我們還是提倡使用這類平臺的人群與慈善組織合作公開募捐,這樣也更加便於管理,避免類似剩餘善款處理不當的情況發生。至於大家擔心的手續、善款到賬時間長短的問題,我相信週期不會太長。”

  此外,“輕鬆籌”等網路眾籌平臺的募款項目普遍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傳播擴散。對此,施傑表示:“微信朋友圈的募捐規則、善款監管還需要明確。因為雖然微信朋友圈中大多是熟人,但它可以通過轉發不斷向外傳播,具有一定的公開性。”

  那麼,盧兆泉用剩餘善款去西藏為女兒“做法事”究竟有沒有違反法律呢?

  從2015年10月下旬,慈善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到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個人通過網路為自己或他人募款是否合法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問題。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慈善法應充分考慮個人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適度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有些代表提出,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慈善法中可不作規範,不宜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

  就這個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專門表示,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在自身面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是一項正當的權利,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公開募捐涉及慈善財産的籌集和管理,是用別人的錢辦善事,需要加以規範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這一規定既有利於加強對公開募捐行為的規範,又有利於鼓勵更多的組織和個人參與慈善活動,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是可行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認為,如果是個人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會違法,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公眾在接收到這樣的求助資訊後需要自己理性判斷並作出行動。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罰,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公眾關心的問題還有: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這類有一定私密性的半公開平台中發起的募捐,究竟屬於“公開募捐”還是“定向募捐”?在慈善法之外,能否允許網友向特定對象進行點對點的定向募捐?若可以,需要遵守哪些規則、程式,各方享有何種權利與義務?

  公益慈善學術界對於這些問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這種捐贈應該適用於合同法中規定的贈予合同來規範。

  慈善法實施後,網友捐款表達愛心時,應該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網路募捐平臺,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這就表明,只有經過民政部指定的網路募捐平臺才有權利為慈善組織發佈募捐資訊,公眾通過這種網路募捐平臺捐款,善款去向將公開透明,公眾的愛心不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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