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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6日 星期三

個人徵信牌照未髮指引先行 註冊資本10%為保證金

  • 發佈時間:2015-12-04 10:58:1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業內認為,設立保證金制度是為了避免征信機構在陷入經營困境時突然關門,以低價、違法的方式處理機構所擁有的大量資訊

  個人徵信牌照即將下發的傳聞一年有餘,至今卻仍無響動,但牌照未至,指引先行。近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得由央行下發的《徵信機構監管指引》(下稱《指引》)。其中對個人徵信機構設定保證金制度,要求個人徵信機構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保證金。

  多名業內人士認為,設立保證金制度是為了避免征信機構在陷入經營困境時突然關門,以低價、違法的方式處理機構所擁有的大量資訊。

  此外,《指引》還對個人徵信機構變更公司股本進行了制度化管理,按照變更額度的大小實行批准或者備案等制度。

  設立保證金制度

  《指引》第十三條指出,個人徵信機構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保證金。該保證金歸徵信機構所有,且要求個人徵信機構在取得徵信業務許可的10日內,開立專門的銀行賬戶存放保證金。

  《指引》對於保證金的定義是,徵信機構為應對資訊主體法律訴訟、侵權賠償等事項建立的風險基金。

  “很多機構對於保證金制度不理解。”一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美國的徵信機構並沒有這樣的制度,但是中國有自己的難處。央行這樣做並不是為了賺錢,更多是為了保證徵信機構能夠持續、正常運營,謹防徵信機構突然中止業務。

  “當前國內徵信機構數量已不在少數,多數已經開展徵信業務,未來拿到徵信牌照後,將會以合理合法的理由蒐集大量數據。”信而富CEO王徵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一旦徵信機構陷入經營困難,缺少資金運營,在清盤時,可能會低價出售處置其所擁有的數據資源。一旦數據安全受到威脅,客戶資訊洩露將會造成巨大的社會問題。

  王徵宇認為,保證金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能夠保持機構持續運營,一旦徵信機構油盡燈枯,央行可以啟動保證金,維持運營。至於持續經營階段的合理整頓,央行可能會制定符合徵信機構行業的退出機制。在數據清理的問題上,或讓符合央行資質的徵信機構對數據源進行合理轉移。

  此外,一名徵信行業資深專家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保證金制度設立的背景是,國內對於徵信行業的數據隱私尚無法律法規,對於從何渠道獲取的數據算作隱私、如何使用這些數據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規體系。

  本報記者注意到,註冊資本10%的保證金提取比例並非一成不變,在一定情況下,央行有權上浮特定的個人徵信機構保證金提取比例。是否浮動主要取決於三個要素:第一,徵信機構經營合規情況;第二,徵信機構上一年度風險賠償總額;第三,徵信機構業務規模和風險狀況。上浮後的保證金總額不超過徵信機構註冊資本的30%。

  平安證券行業分析報告顯示,根據徵信行業的産業鏈,個人徵信公司經營成功的關鍵在於:數據來源的範圍和準確性;數據處理能力;數據産品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是否具有多樣性。

  股權變更需報備

  《指引》對於個人徵信機構股權變更的要求延續了《徵信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指引》第九條指出,個人徵信機構擬變更出資額佔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擬變更持股佔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和《徵信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個人徵信機構變更出資額少於公司資本總額5%或者變更持股少於公司股份5%的股東,應當自變更日起1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備案。

  對於上述規定,某徵信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這一規定的邏輯遵循了國際通行的原則,股比超過5%會有産生利益衝突的嫌疑。

  王徵宇表示,這一規定還為了防止其他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通過股份控制達到控制公司、控制股東、控制數據的目的,進而為自己的商業目服務。

  至於徵信機構如何保持客觀中立,《指引》中並未給予過多的説明。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正如會計師事務所一樣,同合作機構有商務關係並獲取商業利益是正當行為,其中需要解決的是徵信機構的客觀公正,不應參與合作夥伴的競爭關係。“這不是商業利益關係,而是客觀公正的問題。”

  《指引》對個人徵信機構的設立亦延續了《徵信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一,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設職能部門,員工隊伍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第二,擁有穩定的信用資訊來源和數據採集渠道,具備開發徵信産品的能力;第三,內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強;第四,建立IT系統安全管理體系,具備徵信業務所需的IT系統開發和管理能力。

  業內認為《指引》的下發是徵信行業向前邁進的一大步。而徵信牌照下發的時間點,再次引發了猜測,部分徵信公司認為近期是牌照下發的敏感時間點。

  一名徵信行業資深人士表示,《指引》的下發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備的情況。“資訊備案、現場檢查等措施,更多是為了檢驗是否有不合規採集徵信資訊、出賣個人資訊等情況。”其表示,對於新金融等新生事物應該制度先行,在頒發牌照之前下發《指引》符合行業發展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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