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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9日 星期六

P2P網貸平臺是仲介 承諾擔保要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8-27 09:17:00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兩種形式。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也就是人們常説的“P2P網路借貸”。它是為借貸雙方提供資訊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仲介服務,實現借貸雙方“線上交易”的平臺。從法律角度看,P2P網路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

  近幾年,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興起,P2P網貸平臺踴躍上線。在交易量暴漲的同時,由於“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特別是有關網貸平臺的法律地位以及平臺與借貸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等,始終懸而未解,平臺跑路事件時有發生,規範網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一個亟待破解的難題。

  2015年7月18日,央行會同有關部委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了網貸平臺的資訊仲介性質,明令網貸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擔保)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最高法院在上述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集中梳理網貸出借人、借款人及平臺提供者三方主體的核心權益,界定網貸平臺的法律定位,對網貸平臺行業爭論已久的去擔保化問題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網貸平臺在可能涉及的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中,是否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這一多年來的熱點、難點問題作出了更加深入、具體的法律規制。

  新的司法解釋第22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以上規定,僅提供媒介服務的網路貸款平臺提供者,無需對借貸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僅提供媒介服務的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與網路平臺用戶(借貸雙方)之間是居間合同而非擔保合同關係。這樣的規定彰顯監管層對平臺資訊仲介的定位,有助於網貸行業回歸網際網路金融資訊仲介服務的業務本質,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要求。

  同時,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也就是説,如果網貸平臺提供者,雖然在合同或協議中未承諾對借貸承擔擔保責任,但其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的,出借人有權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在此情況下,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與出借人之間形成擔保合同關係。我們注意到,該擔保方式突破了《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的傳統形式要求,採取類似懸賞廣告效力認定方式,確認了“廣告承諾式擔保”的效力。

  必須指出的是,在實踐中真正在合同或協議中寫明對借貸承擔擔保責任的網貸平臺非常少見,更多的是在平臺的宣傳或銷售過程中打擦邊球,造成很多法律糾紛,給司法裁判帶來諸多困難。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通過網頁、廣告及其他宣傳手段表明承擔擔保責任的,平臺提供者也將被判定承擔擔保責任,這就意味著網貸平臺要為自己的對外宣傳負責,這對規範行業發展、避免惡性競爭、杜絕虛假宣傳將起到巨大指導和警示作用。同時,廣大網貸投資者,應提高法律及風險意識,注意並及時保全網貸平臺有關承諾擔保的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認為,新的司法解釋有關網貸平臺的規定,使得長期處於無法可依狀態的網貸平臺有了法律依據,網貸行業將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緩解中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範化等方面,將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天津九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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