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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P2P網貸平臺明示擔保須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2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8月6日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當天,最高法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在PPmoney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董事長陳寶國看來,《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網貸平臺的定位、投資者保護等均給出了明確規定,將促進網貸行業進一步合規、良性、有序與健康發展。同時,網貸行業將進入新一輪洗牌期,實力雄厚且合規穩健的平臺有望勝出。

  他同時表示,上述規定與之前央行等十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網貸平臺的定位相同,均明確了網貸平臺作為資訊仲介平臺的身份。不過,《規定》還直面了當前大多數網貸平臺為投資者提供擔保承諾的現狀,同時,給了網貸平臺更多的操作和發展空間,有望促進國內網貸行業多元化發展,純資訊仲介與承諾擔保模式的平臺將共存共生,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百舸爭流,共同推動國內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

  與此同時,杜萬華還就“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效力”問題進行介紹。他説,根據目前實際情況,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

  《規定》明確: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杜萬華説,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範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作,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規範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杜萬華表示,應當説,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産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他進一步介紹,作為生産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産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杜萬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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