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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借貸平臺是不是非法集資

  • 發佈時間:2015-07-09 09:57: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浙江省衢州市中寶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個P2P(即個人借貸)網路借貸平臺,在其行業頗有影響,但6月25日,平臺創始人周輝站在了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二法庭被告席。

  3年前,這個P2P網路借貸平臺還被認為是行業的模範,但就在去年,這個模範卻被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指控,周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另一當事人陳建平則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當天被一併公開開庭審理。

  網上撬動10億元

  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稱,被告人周輝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資款,且所有集資款均未納入公司進行財務核算,集資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積在商業 銀行,主要用於歸還前面投資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購買房産、車輛及珠寶首飾等。同時,周輝還將車輛包裝成虛假借款人(發標人)提供的抵押物,騙取投資人繼續 投入資金。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周輝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和口口相傳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將集資款用於個人包裝、炫富、揮霍、隨意贈送他人等用途,造成鉅額集資款流失,且集資款去向不符合為用於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等合理開支。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應當認定被 告人周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收益回報為餌,使用詐騙方法以投資理財的方式大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造成特別巨大數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 詐騙罪。

  檢察機關起訴書載稱,周輝先後從全國多個省份1586名不特定對象集資共計10.3億余元,其中用於支付投資人本金和許諾的收益共計 6.91億元,用於購買房産、購買車輛等9800多萬元,購買珠寶、首飾、箱包等3200多萬元,用於住宿、交通、支付員工工資、購物消費等支出1800 余萬元。

  直至案發,尚有1136名投資人共計3.56億元集資款未歸還。案發後偵查機關從周輝控制的用於集資的銀行賬戶中扣押資金1.8億元,其非法集資行為造成1.76億元無法償還給投資人。

  檢察機關稱,2014年3月14日,在已獲知被告人周輝因涉嫌犯罪被公安人員帶走之時,陳建平借機到上海森那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周輝 放在此公司維護的一輛勞斯萊斯轎車(購入價1128萬元)開走藏放。同年3月27日,陳建平仍對向其核實相關事實的公安人員隱瞞該車輛被其私藏的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建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P2P還是非法集資

  周輝,男,1982年生,大學專科文化程度,2011年2月,以100萬元註冊資金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 人,公司性質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經營項目為投資諮詢服務;經濟貿易諮詢;企業管理諮詢;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國內廣告。

  2013年3月,周輝變更公司註冊資金為1000萬元,公司名稱同時變更為浙江省衢州市中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寶投資公司),公司性 質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周輝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經營項目有了變化,包括對外投資、汽車租賃、資訊諮詢服務(不含證券、期貨、網際網路資訊)等。

  起訴書稱,2011年年初,周輝通過他人製作了公司網站,欲通過網站做“P2P”網貸、“P2P”理財的金融資訊服務,以收取仲介服務費。

  實際運作中,投資人通過網站平臺註冊並交納會員費後成為會員,並通過各種方式將投資款匯到周輝公佈在網站上的其個人的8個銀行卡等賬戶用於投標。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站平臺發佈各種招標資訊,吸引投資人投資從而融得資金。

  公訴機關稱,2011年5月以來,為了吸引更多人投資,周輝陸續借用公司網站以虛構的34個借款人(發標人)和用自己身份資訊註冊的2個會 員名隱瞞事實真相,虛構事實,發佈大量虛假標的向投資人融資,並宣稱年化收益率約20%,還有額外獎勵的高額回報等,騙取投資人的資金。

  在當天的庭審中,周輝不認可檢察機關對自己的指控,認為指控不符合事實,自己並沒有犯集資詐騙罪。雖然間接承認自己發佈虛假標的,但“吸收的資金用於銀行商業存款或做珠寶生意”。

  周輝聲稱,自己和投資人是合作關係。“投資人是了解情況以後才投資的,他們是自願的”。

  周輝辯稱,這种經營模式是有創新的,投資人也清楚。他聲稱,到香港確實是做珠寶生意,如果成功可以賺很多錢,自己有能力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因為被抓,運作中斷,讓我失信于投資人。我3年苦心經營的公司也毀於一旦”。

  周輝的辯護人也稱,周輝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第一、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第二、沒有使用詐騙方法;第三、指控“無法償還”投資人的數額錯誤。並認為周輝是利用網際網路從事P2P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

  部分投資人替周輝求情

  隨著網際網路産業的進一步興起,包括P2P網路借貸平臺在內的網際網路金融作為新型金融産業正迅速發展,並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P2P網路借貸平臺到底該遵循怎樣的制度規範?

  公訴人認為, P2P從經濟本質上講只是傳統的民間高利借貸平臺,網際網路只是降低了資訊交易成本。P2P作為金融媒介,需要起到金融媒介的應有職能。“提供點對點服務,但不能直接經手資金,不能進行非法集資。”

  公訴人説,P2P網路借貸平臺是金融發展中的新興事物,在發展過程中,有些人借著體制還不健全、集資人想多快好省地賺錢的想法,帶著騙取他 人錢財的目的化裝潛入這個行業,做著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一些網路借貸平臺原來展現在公眾面前的都是繁花似錦,宣傳能大把大把賺錢,但很多時候鮮花蛋糕下 面就是陷阱。

  “擦亮雙眼,謹慎投資。”公訴人指出,本案中的被告人周輝和他所經營的中寶公司沒有充足的自有資金,沒有良好的經營團隊,更沒有優秀的投資 項目,有的只是包裝得很好的外表,美麗的肥皂泡總有破裂的一天。“本案的發現正是有相關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正是因為司法機關及時介入才讓集資 參與人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損失。”

  不過,一些投資人有著不同的看法。法庭上,43名投資人的代理人表示,這些投資人都是了解周輝及其公司後自願投資的,他們對周輝表示諒解,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除扣押的財産外,表示自願放棄餘下的債權。

  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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