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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網貸平臺擔保責任有利於化解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8-07 22:29:52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譚浩俊  責任編輯:畢曉娟

  昨天,最高法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如果P2P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擔保責任。

  也就是説,一旦網路貸款平臺承諾擔保,就不可能再像現在這樣,以網路媒介的身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風險。

  作為網路金融服務的一種,網路貸款平臺為很多企業和個人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服務,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個人,在網路貸款平臺的介紹和服務下,及時得到了網路貸款服務,緩解了資金矛盾,甚至避免了因資金問題可能出現的企業生存風險。

  然而,隨著網路貸款服務平臺的不斷增多,市場競爭也日益增強,一些

  網路貸款服務平臺為了爭搶業務,採用了提供擔保這樣的行銷方式,誘使企業和個人利用網路貸款服務平臺發放貸款與提供資金支援。也正因網路貸款平臺服務機構宣稱提供擔保服務,許多借款人對被借款人的風險評估也就降低了等級、放鬆了要求,最終出現不少風險。而當風險發生後,由於當前涉及P2P網路貸款平臺的法律規範缺失,相關部門對網路貸款平臺的“擔保”誘騙行為無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更多的服務平臺採用這樣的誘騙方式,從而引發越來越大的風險、形成越來越多的矛盾。

  所以,最高法規定,對網路貸款平臺以擔保方式介紹業務,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擔保責任。規定對於進一步規範網路貸款平臺的行為,化解債務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及時的,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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