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機構使用個人信用 資訊不存在“法外之地”
- 發佈時間:2015-08-10 07:2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田燕
民間借貸機構使用個人信用資訊,不能背離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個人信用報告的初衷,不能違背《徵信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必須保證客戶信用資訊不被非法交易而洩露。具體來説,徵信業監管部門亟需出臺專門規定,從個人信用資訊的查詢、使用、保管以及提供等方面,對民間借貸機構的行為予以規範
日前,最高法對外發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予以明確界定。近年來,民間投資公司、小貸公司、網貸機構等民間借貸機構發展較快。在業務經營過程中,這些機構需要了解和使用客戶的個人信用資訊。但是,由於機構成立時間不長、內外部管理不到位、對於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等,有些機構在了解使用這些資訊過程中給徵信安全帶來問題。
一些民間借貸機構在與客戶打交道時,需要客戶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詳細內容。但是,機構在使用個人信用報告時又存在許多不規範的地方。比如,不與客戶簽訂書面使用協議,未明確約定用途;對於確認不符合業務辦理要求的客戶,未及時歸還其個人信用報告;對於採集到的大量客戶徵信資訊,保管措施不夠完備,一些業務人員甚至存在所謂“甩單”“買單”等私下交易客戶資源及其個人信用資訊等違法行為。
此外,還有些民間借貸機構的業務人員,以開展信用調查的名義,向辦理業務的客戶收取金額不等、名目各異的“登記費”“諮詢費”,讓不少客戶産生誤解、蒙受損失。
實際上,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僅供資訊主體本人了解其信用狀況,不具有任何“證明”作用。我國《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資訊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資訊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資訊,不得用做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別民間借貸機構的上述行為,背離了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個人信用報告的初衷,違背了《徵信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難以保證客戶信用資訊不被非法交易而洩露。
民間借貸機構使用個人信用資訊不能存在“法外之地”,必須對其行為予以規範,切實保護好公民的徵信權益,維護徵信市場的健康有序運作。
具體來説,徵信業監管部門亟需出臺專門規定,從個人信用資訊的查詢、使用、保管以及提供等方面,對民間借貸機構的行為予以規範,使之在開展業務時有規可循。鋻於當前存在的問題,監管部門有必要集中力量,對各地民間借貸機構涉及徵信領域的相關業務開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檢查與整頓行動,以此增強相關從業人員的徵信法治意識,促使其在業務拓展過程中做到依法合規操作。
當然,保護個人信用資訊,資訊主體也必鬚髮揮好主觀能動作用。對相關部門來説,就是要進一步面向社會公眾做好徵信宣傳教育,引導公眾了解個人信用報告的查詢、使用規定,通過正反面事例的講解,增強其信用資訊的自我保護意識,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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