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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P2P跑路:第三方支付存法律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5-20 16:43:34  來源:東方網  作者:鄧建鵬 劉于良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年來,在“野蠻生長”的P2P網貸領域,平臺跑路事件時有發生,不斷刺痛著投資者的敏感神經。與此同時,一些P2P網貸平臺為給投資者樹立信心,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資金託管協議,宣稱投資人資金與平臺掌控相分離。

  但是,今年4月24日發生的愛增寶跑路事件、5月5日的浩亞達e金融失聯事件,擊碎了所謂第三方資金託管帶來的“資金安全”表像。

  愛增寶于2014年6月成立,註冊地為上海,2015年4月25日確認跑路。在不到一年時間裏,愛增寶吸引約10萬投資人,累計融資約4.8億元。儘管自成立以來,假標、跑路傳聞不斷,愛增寶仍在其官網公開展示和易寶[3.92%]支付的資金託管協議等資訊,一度成為愛增寶吸引投資人的法寶。易寶支付于2015年4月24日凍結了愛增寶投資人的賬戶。愛增寶第一時間聯繫第三方支付機構要求“解凍”,並答應投資人動用風險保障金提前償還部分投資。至當天晚些時候,愛增寶官方客服QQ群卻突然被運營負責人解散,公司人去樓空。

  浩亞達e金融所在公司成立於2013年,註冊資本金2000萬元人民幣,後來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匯付天下達成資金託管協議。2015年4月15日,匯付天下宣佈其P2P賬戶系統託管平臺突破600家。匯付天下副總裁認為,這一託管模式確保了交易資金全程由銀行監管,有效規避網貸平臺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資金池問題和非法集資的可能性。然而,尚未過一個月,即據網貸315及網貸天眼投資人爆料,在匯付天下有資金託管業務的浩亞達e金融提現困難,無法聯繫客戶。

  投資者對“資金託管”有重大誤區

  基於第三方支付的資金託管,看來似乎並不能完全解決P2P網貸的“阿喀琉斯之踵”——投資人資金安全性。浩亞達e金融、愛增寶出問題後,第三方支付是投資者唯一能找到的交易間接關聯方,連帶成為投資者指責的對象。這兩個事件中,作為資金託管方,第三方支付是否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或責任?

  P2P網貸平臺引入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後,能提高平臺的信譽。比如愛增寶曾在官網展示所合作的第三方支付的LOGO,以醒目文字標識“第三方資金託管,資金0風險”。有投資者事後表示,正是因為愛增寶宣稱有第三方資金託管,他們才選擇投資愛增寶。

  這表明,投資者對“資金託管”存在重大誤解——他們以為有第三方資金託管,平臺就無法控制投資人的資金。然而,網貸平臺完全可能虛構借款資訊,虛構借款人,指令資金流向平臺預設的某些賬戶,實施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

  事實上,第三方資金託管機構依據託管協議,僅為商家提供資金託管服務,並不負責亦沒有能力核實借貸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因為資訊不對稱等原因,無法識別項目真偽的投資者一旦將資金轉移至虛假項目下的資金賬戶,平臺只需向託管機構發出資金轉移指令,就可將資金據為己有。託管機構對系列指令盡到了合同義務,通常可以援引免責。

  第三方支付是否有惡意串通嫌疑

  在愛增寶跑路事件裏,“資金託管”則另有一番光景。據網貸315提供的資料,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在事發後聲稱,“雖有託管之名卻無託管之實”。但愛增寶長期公然標榜有第三方支付託管,該第三方支付官網的資金託管項目下也顯示有愛增寶企業標誌。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惡意串通的法律情形,三個構成要素是要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即以損害他人、集體、國家利益為目的;雙方事先存在著通謀或意思聯絡;雙方在此惡意支配下,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該事件中如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應為騙取投資人資金。事件中第三方支付並未獲得投資人資金,即使它通過為投資者提供服務而獲取了報酬利益,但這筆報酬是由愛增寶負擔,並且具有合法的實質性,並非分贓所得。從目前的相關事實上判斷,該第三方支付並無損害投資人利益之目的。其次,第三方支付在最後關頭凍結投資人資金,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第三方支付存在“不作為”法律風險

  排除惡意串通的存在,那麼應當如何認識該第三方支付在數個月內默許愛增寶公然宣傳資金託管的行為呢?

  愛增寶與第三方支付之間的託管服務協議,對投資人而言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從其協議內容看,第三方支付向愛增寶註冊用戶提供開設賬戶、充值、資金託管等多項服務,産生的服務費用均由愛增寶負擔。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方支付在向第三人履行過程中,有義務向愛增寶註冊用戶説明資金託管業務的實際情況,但是在愛增寶“東窗事發”時,第三方支付才向投資者告知詳情。因此,第三方支付的義務履行存在瑕疵,投資者有權請求其承擔瑕疵履行責任。

  合同附隨義務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體現在合同履行中及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雙方附有的義務。合同法第60條是其法律依據。從這些義務出發,第三方支付有義務向投資者告知資金託管業務的真實資訊。否則,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從網上公佈的易寶支付于2015年4月24日發出的通知函來看,愛增寶在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同時開通了資金託管業務和通道業務。通知函表明,第三方支付接到用戶投訴後,經過核實,發現其開通了兩種服務,要求愛增寶關停其中一種。這樣説來,該第三方支付內部的業務規則似乎允許愛增寶只開通一種業務。但據網貸315提供雙方簽訂的支付服務協議可知,第三方支付在協議中同時為愛增寶提供了資金託管和用戶線上支付業務,即通道業務與資金託管賬戶均開通。第三方支付事後要求對方關停一種服務,表明其可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違背內部規則。

  根據法律,依法有權凍結賬戶許可權的機構通常為公、檢、法、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等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當有的網貸平臺出現卷款跑路等風險,資金託管機構在收到投資人諸如凍結託管賬戶、停止劃撥資金等要求時,第三方支付這樣的商事主體是否可以據此自主凍結商戶資金?

  《支付機構網際網路支付業務風險防範指引》是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2013年3月19日發佈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受央行指導,其發佈的《指引》雖不屬於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範疇,不過對第三方支付行業有很強的規範與指導屬性,屬於“準法”或“軟法”範圍。該《指引》要求支付機構應根據異常交易調查結果,採取暫停或繼續交易、賬戶恢復原狀、限制賬戶使用、凍結賬戶操作等措施。當確認商戶存在違法違規欺詐行為且情節嚴重,可對商戶採取警告、整改、暫停交易等處罰措施,無效的應立即終止商戶協議,及時清退。支付機構在監控中發現異常交易,或存在爭議交易時,應及時採取暫扣延遲結算等措施加以防範,或通過收取保證金等方式規避風險。

  愛增寶從2015年1月就曝出有問題,網貸之家曾實地考察,發現其變換辦公地址且未及時公告,並且不時有用戶反映愛增寶有問題。但直至愛增寶事發之前,尚未見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公佈有相關風險提示與防範措施。愛增寶曾在其官網上宣傳“第三方資金託管,資金0風險”字樣,亦未受到第三方支付機構及時制止,誤導了投資人。因此,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不作為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的P2P平臺多達兩千余家,其間不免魚龍混雜、風險重重。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與P2P網貸平臺合作時,應該如何避免法律風險呢?

  其一,第三方支付機構要警惕並制止網貸平臺向不明實情的投資者作諸如資金託管等於“資金安全”“零風險”等不實宣傳。其次,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向投資者充分提示網貸風險,特別是要向投資者説明資金託管並不意味著投資者的資金去向必然安全可靠。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稱資金託管可以有效規避網貸平臺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資金池問題和非法集資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這是不負責任地誤導不明真相的投資者。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該從愛增寶、浩亞達e金融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訓。其三,根據前述《指引》,從事民間融資、貸款等類型業務的商戶屬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謹慎發展的對象。第三方支付機構要清醒認識到這一點,應採用諸如收取風險保證金等方式預防風險。最後,第三方支付機構一旦在監控資金流向中發現異常,或接到用戶投訴,或者媒體曝光網貸平臺存在違規行為時,應當根據前述《指引》要求,立即啟動有效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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