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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件高發 P2P網路借貸等成涉案重災區

  • 發佈時間:2015-05-11 08:36:3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 毅  責任編輯:張明江

  編者按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不僅進一步高發,而且形式愈發多樣、手段更加隱蔽,特別是以投資理財、P2P網路借貸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成為涉案重災區。據統計顯示,2014年全國公安機關立案非法集資案件8700余起、涉案金額逾千億元。其中,新發投資理財類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額547.93億元,同比上升451%。P2P網路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發案數、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分別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應該説,對於非法集資,各地各部門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從中央到地方,打擊非法集資的整治行動不時開展。例如,北京市政府近日發佈《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宣佈將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打擊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行動將持續至今年8月止,重點將集中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網貸類、代客理財類等行業。西安市從今年3月15日起,全面啟動為期一年的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活動,增強群眾對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維權的知曉率和認知率,增強群眾對依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理解和支援。

  不受法律保護

  進入2015年,家住西安市高新區橡樹街區的衛女士就開始煩心。一年多前,她向一家融資擔保公司一次性投入了50萬元。一年後,她確實拿到了3萬元的利息。但當她按期要贖回本金時,對方卻告知資金鏈出現問題。這一等,就是幾個月,從年前到年後,她天天打電話、發短信、到府討要,對方總推説再等等吧。

  欲哭無淚的衛女士不斷地找公安、諮詢律師,甚至召集幾十名投資者到政府部門討説法。而最終得到的答覆是:“參與非正常渠道的融資行為,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風險需自擔”。

  非法集資公司幾乎全部都是利用群眾“一夜暴富”的心理,以“高息”的名義吸引社會人員進行投資,並承諾“返本付息”,利用高額回報誘使群眾投資,最終使得投資人血本無歸。

  與衛女士的經歷相似,家住西安東郊的高先生因參與非法集資而賠進了給孩子看病的60萬元。去年初,高先生的朋友向他推薦西安的一家融資企業珠寶定投項目,許諾年利息15%。在朋友力薦並承諾保本不賠、還能穩賺的前提下,他分三次投入共計60萬元。今年2月底,一年借款到期,高先生拿著合同去取錢,可被告知由於公司資金鏈斷裂,他的錢暫時取不出來,並承諾一年半以後償還本息。高先生這時才警覺起來,急忙去找公司負責人詢問情況。但是那位之前承諾“一本萬利”的老闆,此時玩起了失蹤。高先生趕緊聯繫律師想尋求法律的幫助,但是律師告訴他:超高利息的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你想拿他的高息,他想吞你的本金。”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告訴記者,所謂的高額利息都是不法分子許諾的“空頭支票”,如此高息,基本上是不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産經營來償還利息,唯一的辦法是通過用後續投資人的錢來歸還前期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而當犯罪分子無法招攬足夠的新人來為前面的投資者買單時,投資人的資金就會全打水漂。

  政府不會買單

  “存錢送大米、白麵、蠶絲被,還免費組織旅遊,這樣的好事上哪去找?”投資者李大媽表示,當初她下決心將僅有的20萬元存款全都投給某公司,是受了這些“誠意”的誘惑。這些表面上的“貼心服務”,讓一些投資者放鬆了警惕。

  除了拋出小恩小惠“釣魚”,該公司還承諾高額利息:一年給12%,2年15%,3年18%,資金上不封頂,越多越好。他們在宣傳的過程極力為企業植入所謂的“官方背景”,打著利國、利民、利己的口號迷惑群眾。很多群眾信以為真,以為自己把錢投到了政府的項目上。由於資金鏈斷裂,該公司的各辦事處人去樓空,一些集資參與人來找政府,希望政府能拿出錢來彌補個人的損失。政府該充當最後的“付款人”嗎?

  陜西至正律師事務所于洋律師認為,受害者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後,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找政府“討説法”。這無疑是找錯了對象,那些號稱政府項目的集資項目,實際上和政府沒有任何關係。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也就是説,社會公眾如果參與非法集資,不僅不受法律保護,政府更不可能為此買單。

  有專家表示,當前我國針對非法集資行為的預警機制仍然不夠完善,加之非法集資案發週期長、查處取證難,往往事發後查處相關單位時,已有很多投資人遭受損失。那麼,對於民間存在各種融資借貸,政府到底要不要管?怎麼管?對此,專家建議,要杜絕和整治非法集資亂象,政府不僅僅要進行事後監管,更要實現“監管前置”,而絕不是替非法集資行為還債。政府的每一分錢都是全體納稅人的錢,花的每一分錢也要經過財政預算,不可能為個人的過錯損害公共利益,甚至充當個人過錯的“付款人”。

  風險需要自擔

  “放上10萬元啥都不幹,一年掙2.4萬元。”老楊在閒聊中得知一家投資公司存款年利率能達到24%,月月結利息。他為此專程到這家公司做實地考察,感覺看上去跟專業銀行沒什麼兩樣。老楊隨即返回家取出了30萬元存款投了進去。連續三個月,老楊都按時如數領到了利息,這讓他對投資公司更加深信不疑。但隨後的幾個月,卻“停息”了。老楊馬上趕到那家公司,看到投資大廳裏坐滿了人,都是來要本金的,可沒有人能拿走一分錢。老楊感嘆:“自己種下的苦果自己吃,我現在想明白了,錢放哪兒,都不如放到國家銀行裏放心。”  只有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才可以向公眾吸收存款,否則都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

  “很多人因為參加非法集資家産傾盡,妻離子散。從法律上講,這些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責無旁貸,非法集資的風險和損失要參與者自己承擔。”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國元説。

  那麼,受騙群眾能拿回來多少損失?王國元律師認為,這要看辦案機關追繳犯罪嫌疑人的資金情況。一旦涉嫌刑事犯罪,集資參與人的地位就變成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類案件辦案機關只有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義務。

  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資格,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法集資活動的組織者是法律打擊的重點對象。“兩高”及公安部在去年3月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都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和並處50萬罰金,集資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甚至並處沒收財産。”王國元律師指出,不法分子也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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