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信披規範“嚴”字當頭
- 發佈時間:2016-04-15 05:54:20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隨著3月中旬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公佈《網際網路金融資訊披露規範(初稿)》(下稱“《規範》”),有關網際網路金融即將迎來史上最嚴資訊披露的聲音不絕於耳。《規範》明確了資訊披露應當遵循的原則、資訊披露的方式和要求等,並明確個人網路借貸(P2P)、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從業機構三類機構納入《規範》的適用範圍。
其中,對P2P平臺的資訊披露要求最為嚴格和詳細,除了要公佈機構的基本資訊外,還要就平臺的運營資訊、單個項目的基本資訊、借款人資訊等詳細準確披露。不少受訪的業內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規範》雖然意在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但按照《規範》的要求,目前幾乎沒有一家機構能夠達標,嚴格而詳細的資訊披露要求預計會增加平臺的運營成本,且其中有些公示項目有待進一步細化。重要的是,資訊披露所追求的目標不應是大而全,而應是及時披露對投資者有用的資訊。
定調從嚴監管
在今年的“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網際網路金融被連續第三年寫進報告中。雖然每年的表述僅有幾十個字,但分量卻舉足輕重,尤其是今年的表述變化也意味著政府對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態度悄然生變。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對網際網路金融的口徑明顯趨緊,報告要求“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和綠色金融。加強全口徑外債宏觀審慎管理。紮緊制度籠子,整頓規範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金融詐騙、非法集資和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政府工作報告的政策態度,基本決定了這一年行業發展的基調。從嚴監管基本板上釘釘,多位監管部門領導也在公開場合頻頻發聲,表示要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行動。實際上,近期各地已經開始行動,據了解,自三月底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就開始對非法集資進行集中徹查,且對部分P2P平臺自動投標産品進行整頓調整;深圳公安部門也正在摸底轄區P2P平臺,蒐集平臺基礎資訊。
從去年下半年以來頻現的平臺“跑路”、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加劇了外界對這個行業的審慎看待,監管空白、不到位也隨之被廣為詬病。因此,加強監管、保護投資者、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成為監管的當務之急,《規範》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投資者保護
不能單靠資訊披露
加強對機構的資訊披露,自然利於行業規範發展和投資者保護。東方匯董事長孫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對於機構本身來説,加強資訊披露符合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資訊仲介定位,也是平臺作為運營方應該履行的義務。這不僅能為投資人的投資決策提供必要依據,更是平臺規避承擔信用風險的責任。對於投資人來説,資訊披露不到位、投融資雙方資訊不對稱,增加了投資人的投資難度和風險;完善的資訊披露有助於幫助投資人篩選投資項目,提高投資人的風險自擔意識。
不過,形成有效的投資者保障機制並不能單靠資訊披露。首金網風控總監田志成對記者表示,保護投資者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在完善資訊披露的同時,還需解決如何進行投資者教育,以及如何打破平臺剛性兌付的問題,這樣才能綜合提高投資人的風險自擔意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這個號稱史上最嚴格的網際網路金融資訊披露規範真正落地,其執行效果也令不少人懷疑。一位不願具名的P2P平臺高管稱,《規範》是由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發佈的,協會只是行業自律組織,且首批入會的理事單位數量有限,《規範》落地後在整個行業內的執行力度具體如何值得懷疑。他認為,行業自身做詳細的資訊披露並沒太大動力,除非監管強制要求。
上述高管還稱:“網際網路金融超過六成的投資人對風險敏感度不高,這類人群通常只看收益而忽視風險。對於這類投資人來説,看到過多的資訊反而會干擾投資決策,即便這些資訊在內行人看來很專業、沒問題,但普通投資人就會存在疑慮,最終選擇放棄投資,這也是投資者教育不到位的表現。”
部分披露資訊
有待細化
資訊披露一方面可以促進行業規範發展,但另一方面,一些從業者擔心,資訊的過多披露,會不利於業務發展,尤其對中小平臺而言衝擊會更大,進而加速行業淘汰步伐。
根據《規範》要求,以P2P平臺資訊披露內容為例,需要披露的資訊包括公司概況、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網站資訊等機構基本資訊,此外,還包括累積違約率、平臺項目逾期率、客戶投訴情況等21項平臺運營資訊,以及單個項目的17項基本資訊和借款人資訊。分項來看,要求披露的項目均有待進一步細化。
田志成説,資訊披露不求大而全,關鍵在於披露有用資訊。在機構基本資訊方面,由於所要求披露的資訊大部分來自工商註冊資訊,披露難度不大;在平臺運營資訊方面,《規範》要求披露交易總量、交易總筆數、借款人人數、投資人數量等平臺經營資訊,這可能會對中小平臺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畢竟投資人可以通過直觀的數字對比知道哪些是大平臺,哪些是中小平臺,這可能會影響中小平臺的生存經營,導致行業強者更強、弱者趨弱。
不管是否會造成生存問題,總體看,披露機構基本資訊和平臺運營資訊對P2P平臺來説,難度並不大,只要能有配套機制保障平臺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即可。但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説,難點在於披露項目基本資訊和借款人資訊,從目前的情況看,幾乎沒有一家P2P平臺可以完全達到《規範》的要求。孫洋稱,整個行業要達到完善、透明的資訊披露能力還需要時間。
根據《規範》,項目基本資訊包含17項,借款人資訊分為自然人資訊和組織機構資訊。針對目前的初稿,業內對這兩方面爭議較大的部分是風險提示和個人隱私。孫洋認為,風險揭示應該主要包括項目自身的風險,根據具體的項目情況重點揭示融資人及融資項目資訊,比如,項目介紹、融資人介紹、項目金額、期限、融資用途、還款方式、還款來源/還款能力、擔保方式等,以及上述要素中資訊來源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都需明示。
不過,上述提及的項目介紹、期限、融資用途等資訊《規範》中都另有要求,除去這些資訊,不少從業者不明白《規範》所要求的項目風險提示還包括哪些。目前大多數平臺的風險提示僅是標明“本平臺不承擔項目風險責任”,田志成説,提示風險的初衷是好的,但需要規則制定部門提出風險揭示的具體可實現路徑,如明確風險提示的標準,否則可操作性不強。
“風險揭示本質上是考驗平臺的風控能力。各個平臺的風險偏好情況不同,對風險的把控和容忍度會不同,如果不細化具體的風險揭示標準,就易出現平颱風險提示不充分的情況。”田志成説。
《規範》還要求披露借款人(自然人)的姓名和證件號碼,目前很多平臺都沒有這麼做,一般只是披露借款人的學歷、婚姻狀況、收入情況、信用卡額度等資訊,披露姓名和證件號碼涉及個人隱私,也需要徵得借款人本人的同意。因此,孫洋認為,這一要求的實踐難度較高,平臺和政策制定部門需要就某些涉及個人隱私事項的保密要求進行梳理,把握披露尺度。
資訊披露的項目雖然多,但受訪對象都認為,資金用途、項目背景的真實性、以及借款人的徵信情況才是關鍵資訊。借款人的徵信資訊則較為複雜。田志成説,目前個人徵信資訊獲取難度大,依靠單家機構自己獲取徵信資訊的成本高昂,需要依靠行業協會或央行等監管部門共用徵信數據庫。企業的徵信數據與網際網路的關聯強度目前仍不高,現階段更依賴傳統手段,如審核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大額交易合同、納稅證明、倉儲物流資訊等,但有些單據造假的可能性較高,平臺會更看重納稅證明、倉儲物流資訊等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