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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結婚被要求證明與前任解除同居關係

  • 發佈時間:2016-01-19 08:46:03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申辦結婚證本是件簡單的事,但對張女士來説卻並不容易。因她以前與人同居且育有兩個孩子,儘管兩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現任男友結婚登記時,卻被要求必須證明她確實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關係才可登記。

  >>當事人

  想結婚被證明難住 須解除與前任同居關係

  張女士生於1981年,從小被人抱養,養父母是西安城南一所高校的老師。後來,養父母離婚,她七八歲時被送給保姆家的甘肅親戚。18歲時,她從甘肅回到西安,在火車站擺攤賣涼皮謀生,後與山陽男子曹某同居,生育一兒一女。期間把戶口遷到山陽,雖然兩人並未結婚登記,但戶口簿上標注為“夫妻”,婚姻狀態為“已婚”。後來因性格不合,兩人2006年分手。

  張女士説,2007年她認識現任男友——山東新泰市男子王某。兩人一起生活至今,又生育了兩個孩子,但一直未登記。“我們一起到山東新泰市民政局,負責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説,我必須拿出法院的證明,證明我和前任同居關係已解除,並更改戶口簿上的‘已婚’及夫妻關係的資訊才可以。”

  張女士説,她2009年曾將前男友曹某起訴至山陽縣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判令女孩歸她撫養。法院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根據原被告各自的實際狀況,判決女孩跟隨張女士生活”。

  2016年1月18日,張女士再次到山東新泰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依然被拒。

  >>山東民政部門

  屬事實婚姻 解除關係須到法院起訴

  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一位負責人昨日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兩人並未結婚登記,卻將女方戶口遷到男方戶籍所在地,並登記為“夫妻”;此外兩人已生孩子,屬於事實婚姻,要解決這種關係必須要到法院起訴。若現在給他們登記結婚,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該負責人還表示,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張女士要辦結婚登記,必須做兩件事: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改戶口簿上的“已婚”為“未婚”。這都是當時沒結婚登記帶來的一連串問題。

  >>陜西民政部門

  起訴到法院沒必要 戶口簿資訊需變更

  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工作人員昨日表示,張女士的這種情況可以在山陽登記,也可以在山東登記,但戶口簿資訊必須變更。因為婚姻登記時候需要戶口簿、身份證。通過戶口簿資訊來確定管轄權,判斷年齡、婚姻狀況等資訊。

  陜西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既然法院已對子女撫養事宜進行裁決,同居關係自然就不存在。而判決書上關於“本院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表述就足以説明問題,不應提出證明要求,讓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同居關係更不必要。但是戶口簿上的資訊肯定要變更,可變更戶口簿資訊或將戶口遷出。

  >>律師觀點

  為解除同居關係而起訴 法院不會受理

  陜西百旺律師事務所王蘇認為,1994年以後就再沒“事實婚姻”的概念,所以該女士想和任何單身男士登記結婚都沒有障礙。若要證明的話,可讓民政部門出具一個沒有婚姻登記的證明。

  陜西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朝澤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讓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會受理;如果涉及財産、子女撫養權才會受理。從這裡可以看出,同居關係是不需要專門起訴解除的。而戶籍登記的公民身份資訊,關於婚姻、學歷、血型等資訊的記載都來源於間接證據,法律效力並沒有直接證據效力高。也就是説,關於戶籍登記的婚姻資訊,沒有法院判決和婚姻登記機關的法律效力高。如果有衝突,應以效力高的為準。就本案而言,婚姻登記機關應該給張女士進行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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