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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結婚”30多年 被判婚姻無效

  • 發佈時間:2015-11-10 16:2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0日訊(記者李萬祥)記者10日從最高法獲悉,近日,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法院在查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著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基礎上,依法宣告該起婚姻無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原告宋某和被告孫某均係社旗縣饒良鎮人,原告宋某的父親宋某某本姓張,在宋某某小的時候因家庭生活困難被送給一姓宋人家後改姓宋,原告宋某是宋某某的女兒。宋某某和被告的母親張某某係親兄妹,原、被告實際上係姑舅表親關係,雙方于1984年舉行婚禮後開始共同生活,2014年5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爭吵,無法繼續生活下去,原告宋某將被告孫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處理雙方未成年兒子的撫養問題。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沒有支援原告宋某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的請求,而是依法判決宣告原告宋某與被告孫某的婚姻無效,並對原、被告所生未成年兒子的撫養問題另案進行了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姑表親,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法不能結為夫妻,兩人雖然在1984年舉行婚禮後開始同居生活已符合事實婚姻的要件,從那時起算距今雙方已“結婚”30多年,雖然雙方于2014年5月4日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但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婚姻,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故對於原告宋某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援,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出了以上判決;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上訴權。

  法官指出,雖然原、被告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二人之間所生的子女受法律保護,他們之間具有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在宣告原、被告婚姻關係無效的同時,對原、被告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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