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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女一夜情後生子 男方每月付女方4000元

  • 發佈時間:2015-09-02 10:30:18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責任編輯:張明江

  已婚的蘇女士和張先生通過微信“搖一搖”加為好友,見面發生關係後,蘇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撫養費問題,兩人發生糾紛鬧到法院。記者昨天獲悉,經過通州法院調解,孩子歸蘇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4000余元。

  蘇女士訴稱,她和張先生生育了一個兒子,孩子現在不滿1歲,由她撫養。她代理孩子起訴,要求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5000元撫養費。

  開庭時,蘇女士親自到庭。張先生委託律師出庭答辯稱,他與蘇女士均已經成家並有子女。大約在2014年年初,兩人通過微信“搖一搖”加為好友,見面後發生了一次性關係。此後,蘇女士找他,稱自己懷孕了。他以為蘇女士騙他,給了蘇女士2萬餘元做流産手術,但沒想到,蘇女士竟把孩子生下來了。孩子出生幾個月後,蘇女士到其單位找他,説是給他生了一個兒子。張先生覺得自己很冤,不確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蘇女士的説法與張先生不同。她説,她與張先生確實都有家庭也有子女,但是張先生要求她生這個孩子的。“他説自己是公司負責人,經濟條件很好,但是妻子只生育了一個女孩,希望有一個男孩,所以我才同意生育的。”

  蘇女士承認,她至今沒有和丈夫離婚,也沒和張先生談結婚的事情。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孩子的親生父親寫的是蘇女士的丈夫。

  親子鑒定顯示,男孩確為張先生之子。法院開展了調解工作。雙方經過協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孩子由蘇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0余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説法

  “一夜情”不算重婚

  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的李楠律師認為,此案中的蘇女士和張先生不構成重婚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重婚的形式一種是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係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還有一種是事實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係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此案中,蘇女士和張先生只是發生了“一夜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然他們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但是也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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