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邊臨時停車造成他人撞車致殘判賠48萬
- 發佈時間:2015-07-07 08:16:06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50歲的嚴某吃頓夜宵,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只因在路邊一個臨時停車的舉動,造成他人在黑夜中撞車致殘。近日,從化法院判決嚴某及保險公司要賠償48萬餘元給傷者。
車被撞了還要擔事故責任
2014年4月11日淩晨,50歲的嚴某駕駛自家小轎車搭著好友兜風,途中經過某夜宵大排檔,便産生了和朋友吃夜宵的念頭。由於地處從化老城區,道路狹窄,來往車輛較多,停車位緊張,嚴某貪圖方便,就把車隨意停在了路邊,和好友一起去吃夜宵。
嚴某離開車吃夜宵期間,于某駕駛自家摩托車從親戚家喝茶回來,由於晚上視線不好,等於某看到嚴某停在路邊的小轎車時已經來不及了,雖然緊急剎車,但也與該車發生了碰撞,于某倒地受傷,兩車也不同程度的受損。經從化市交警大隊認定於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嚴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于某重型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金牌軟組織挫傷等。于某因病情需要在南方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及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等醫院多次住院治療至2015年2月12日出院。經法醫臨床司法鑒定,于某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及部分護理依賴。
法院判車主賠48萬餘元
事後,于某一紙訴狀將嚴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由於于某是三個未成年孩子的父親,還有母親需要贍養,所以還請求法院判決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上各項費用共計54萬餘元。
在法庭上,嚴某認為自己“很無辜”:車已經停在路邊,而且已經熄火,于某自己駕車不慎撞了過來,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為消除嚴某心中疑惑,經辦法官向交警部門調取了事故監控及照片,並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內容對嚴某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嚴某表示服從交警的責任劃分。
法院認為,依據相關規定,于某的醫療費損失和其他損失共計134萬餘元。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因嚴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于某42萬元,嚴某賠償于某6.6萬餘元。
法官説法
臨時停車妨礙他人 出事故也要擔責
有些人認為車停路邊發生事故只是偶發事件,事實並非如此,從化法院還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2014年2月24日晚,陳某為解決內急,將駕駛的小轎車停放在某村道上,誰知內急尚未解決完畢,就聽到哐當一聲,鄭某剎車不急,撞上了陳某停放的小車,發生了鄭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從化市交警大隊認定鄭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需要賠償2.6萬給鄭某。
一般人都會認為車子只有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車子熄火停在路邊,即使發生事故也無需承擔責任,其實並非如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司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應該選擇在有停車位的地方停車;如果確實需要臨時停車的,也應該選擇適合停車的地方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停車後要開啟相應的警示車燈,並在車輛、車尾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