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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辭職跳槽疑偷走鞋版 連累老東家損失數百萬

  • 發佈時間:2015-07-07 08:15:36  來源:東方網  作者:熊佳焰  責任編輯:張明江

  曾被稱為廣州製鞋業“四大天王”之一的廣州步X鞋業公司,近期突然遭遇貴重“版鞋”失蹤的奇異事件。該公司不久前剛接到一個俄羅斯外貿大訂單,根據圖紙製作出了6款版鞋,但在6月中旬,該公司一核心部門主管突然託辭請假,幾天后發現竟然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而6款版鞋中賣得最好的一款“爆款”版鞋也不見蹤影,可能會帶來數百萬的損失。公司負責人因為鞋版被盜、懷疑跳槽下屬涉嫌侵犯商業秘密一事,昨日已向白雲區警方報案,警方已受理。

  “爆款”鞋版失蹤

  廣州步X鞋業公司在2000年~2008年期間,曾被稱為廣州製鞋業“四大天王”之一,一直在廣州鞋業製造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主打高端時尚女鞋。

  該鞋業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告訴記者,其公司近年一直主打俄羅斯外貿時裝女鞋産品,去年因俄羅斯經濟不振盧布貶值而生意受到巨大影響,除了裁員縮小規模外,還在今年初停産了3~4個月的時間。這幾個月時間裏,他下屬的主管和工人去一些製鞋企業“炒更”掙外快,今年5月初重新拿到了不少俄羅斯外貿訂單,才將希望回來上班的工人召回。

  李先生告訴記者,這些回來上班的員工中,包括該公司開料部的主管江俊(化名)。江俊從5月3日開始回到步X鞋業公司做了差不多一個月左右,在6月8日下午突然説兒子要當兵需要請假,説已買好晚上回外省老家的車票。“因為他掌管主要核心部門,所有鞋料調配、安排及保管的運作事項都是他負責,他臨時一走工作程式全亂了套,過了三天,我打電話問他幾時能回來,誰知他竟然告訴我已經在別的鞋業公司上班了幾天,對方給他開出高薪,不可能再回來了。”

  李先生當時非常意外,要求江俊回來把工作交接好再去新公司,但江俊一口回絕,“我們當時很混亂,急著找人頂替他的空缺,沒想到一兩天后清點完所有物品,發現6款經過俄羅斯客戶認可檢驗後寄回的版鞋只剩下了5款,而最經典、賣得最好的‘爆款’版鞋卻不見了,大家急得到處找,卻怎麼搜尋都不見蹤影。”

  疑是跳槽下屬所竊

  李先生表示,他一開始也沒馬上懷疑到已跳槽的江俊身上,但後來經過綜合廠內各種跡象來看,江俊的嫌疑不小,涉嫌盜竊公司商業秘密後“進貢”給競爭對手,“因為在現在製鞋業很不景氣、市場訂單萎縮得很厲害的情況下,對方突然開出高薪挖人,除了是招攬人才外,手裏是否握有最熱銷的‘爆款’版鞋也很重要。”

  李先生介紹説,一般製鞋業根據客戶訂單的要求,將所有的材料進行加工研究製作後,會生産出一隻皮料、顏色、做工等均獨一無二的版鞋,一隻版鞋起碼要5~10萬元的費用,所以基本都是孤版,不會生産另外一隻備份。沒有版鞋僅靠圖紙是沒辦法生産出一模一樣的鞋,因此版鞋是訂單最關鍵的一環。“我們當時是通過一家北京公司接單的,所以先給北京公司,再給俄羅斯客戶,得到雙方認可,他們在5月將版鞋寄回廣州,我們也接了很大的一筆訂單,但現在,最經典、最重要的版鞋竟然不見了!我們跟客戶無法交代,目前已經損失了20~30萬元左右,這還不包括未來會翻版再産的所有利潤!”據悉,實際損失可能高達幾百萬元以上。

  這個突發事件一下子讓李先生和公司陷入了困境,“這個版鞋非常重要!很多新鞋款都是根據這個經典款來開發的,已經再版了2~3年,是公司的賺錢利器。”李先生説,他們現在只好硬著頭皮,根據圖紙和其他所有參與人員的記憶再進行試驗生産,暫時還不敢跟客戶直説。

  昨日下午,記者嘗試多次撥打江俊的手機,但一直無人接聽。

  向警方報案已受理

  為了讓事情水落石出,李先生於昨日上午去到工廠所屬的白雲區嘉禾派出所,就版鞋丟失懷疑是已跳槽到競爭公司的下屬所為一事進行報案,並將手裏所掌握的所有材料出具給警方,希望警方能把事情徹查清楚。

  據悉,嘉禾派出所接報後非常重視,已經對該案進行登記受理,並給予李先生報警回執。是否立案將有待於進一步調查。

  律師説法

  查實將涉侵犯商業秘密罪

  昨日,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費瑤。費瑤表示,類似這種行為一旦調查被核實,將可能構成盜竊罪和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兩種罪名,只要是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就可以定義為盜竊罪,“主要看公安機關最後調查的結果,看怎麼定義這種行為,如果確實屬實,可以判盜竊罪,也可以判侵犯商業秘密罪,都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有時甚至盜竊罪判得要更重一些,主要還是看這種客觀行為對受害人造成了實際什麼樣的損失。”

  費瑤表示,盜竊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都一樣,只是客觀看侵犯的財産是有形還是無形。對於實際造成的損失,根據步X鞋業老闆李先生的説法,該“爆款”版鞋從圖紙變成現實中的鞋樣,實際成本在5~10萬元左右,早已超過1萬元的標準。

  法律詞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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