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後多次恐嚇前妻 被禁止靠近其住所
- 發佈時間:2015-07-06 08:47:13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7月2日上午,奉化人林女士從法院拿到了一張特殊的“護身符”,丈夫從此以後被禁止靠近自己和兒子的生活區域,禁止對自己採取毆打、威脅等行為。
這張“護身符”其實是奉化法院簽發的首張人身保護令。
經常無故挨打 妻子無奈提出離婚
林女士之前經人介紹跟現在的丈夫陳某相識,兩人在2006年登記結婚,起初兩人生活還算融洽。可丈夫陳某在婚後不久就開始暴露出自己暴躁的性格,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和林女士爭吵。
在法庭上,據陳某講,夫妻倆是和岳父岳母住在一起,其間他有和岳母發生過爭執。原本脾氣欠佳的陳某就開始把火氣撒向妻子。
孩子出生後林女士一直嘗試忍讓,可無奈軟弱只換來丈夫的變本加厲,自己隔三差五就無故挨打。
今年6月初,林女士向奉化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
丈夫多次放狠話 妻子提出申請人身保護
在等待法院判決期間,林女士開始和丈夫陳某分居,卻多次接到其恐嚇電話,在電話裏陳某表示要林女士回家好好過日子,否則就要殺死林女士和其父母,還包括自己的兒子。
在立案後,林女士的兒子小明還給法官寫了一封信,在信中小明説:“我不想和爸爸生活,是因為爸爸傷害了我,也傷害了媽媽。有一次媽媽和爸爸説去阿姨家照顧阿姨,後來去和朋友吃夜宵,爸爸知道了,就回去打了媽媽,還拿刀説要殺了媽媽,我很傷心。”
隨後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的請求。
經過法官的初步審查,發現兩夫妻間並沒有什麼深仇大恨,也不存在婚外情或者第三者等情節,但是被告陳某卻存在嚴重暴力傾向,面對法官還揚言説:“要做掉妻子,如果我狠起來,兒子也不要了,也要一起做掉了。”
法院禁止丈夫接近妻子住所及兒子學校
經過法官的多次規勸,被告陳某依然頑固不化。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告陳某毆打、威脅、騷擾原告及直系近親屬;禁止被告在原告住所和其兒子就讀學校場所的200米範圍內活動。如果被告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法對被告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這是奉化法院首次簽發的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2013年在全國法院正式推出,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對於受害人,人身保護令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保障,而對於施暴者如果違反保護令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通訊員 馮筏 記者 方磊
【詳解人身保護令】
如何申請
首先,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向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庭提出申請;立案庭立案後,將立案材料轉由人身保護令專業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根據受害方提供的相關材料決定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後,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同時向申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派出所接收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及時約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告知其應當履行人身保護令的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僅可以在訴訟中提出,還可以在訴前提出。長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有效期一般為3至6個月,可以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給予充分保護。
有哪些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産;
(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違反怎麼辦
法官介紹,在保護期限內,施暴者違反人身保護令,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對其採取控制措施。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視被申請人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其作出罰款、拘留的處罰決定。
需要説明的一點: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人民法院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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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首張人身保護令早在兩年前已發出
2013年5月,江北法院簽發了寧波首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該裁定書規定,該案在審理期間一直到做出判決生效時止,禁止被申請人葉某毆打、威脅申請人雷某的人身安全。這種裁定書又被稱作人身保護令,這是寧波市法院系統開出的首張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雷女士與葉先生是在2005年底結的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起初雙方感情較好,後由於溝通不暢,經常發生矛盾。雷女士稱,葉先生從2009年起染上了酗酒的惡習後,常酒後無故毆打她。如果她逃回娘家,丈夫也會追來繼續打鬧。雷女士顧及面子,起初一直忍著,直到家暴愈演愈烈,為了自身安全,期間她多次報警。
2013年4月份,雷女士向江北法院提請離婚訴訟,與此同時她還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保護她及親屬的人身安全,並向法院提交了被家暴的照片、報警記錄、派出所證明等基礎證據。
辦案法官審查後認為,雷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椐《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裁定,除了寫明禁止葉先生繼續實施家暴,同時也明確了繼續實施家暴將承擔的法律後果。如葉先生違反禁令,視情節輕重將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