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風險:總體可控但不可低估
- 發佈時間:2015-09-29 09:59:13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經全國人大、國務院批准,2015年,我國新增6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和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額度確立。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決議。根據該議案,2015年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鎖定16萬億元人民幣。共計3.8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規模、16萬億元的地方政府債務總規模,在筆者看來,風險總體可控,但仍不可低估。
地方債風險問題的嚴重性,歷來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只有在可信的債務數據面前,分歧才可能得到消除。地方債風險評估必須建立在準確資訊的獲取基礎上。但是,債務統計的難度不小。分散在各個地方不同項目之中的債務,性質可能發生轉變的債務,性質本來就模糊的債務,到底哪些屬於地方債?債務的公共性如何界定?原則性規定與實際操作還有相當的差距,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
從理論上説,地方政府債務必須分清債務責任,否則,債務發行的軟預算約束機制就會形成。可是,當面對的是過去的債務時,我們所需要的是甄別,而不只是簡單地區分責任。對於未來債務發行可能存在的問題,應主要在新預演算法框架內解決。
地方債問題地方自己解決
地方債發行必須區分責任。地方債務限額管理有其必要性,特別是當前預算軟約束還比較容易出現時。
新預演算法確定省級政府債務限額的做法既有長處,又有短處。長處是地方政府可以在整個省域範圍內統籌資金,防範債務風險。省域內債務風險分佈不均,但總體可控,就可以解決省域內的債務風險防範問題。短處是當前的舉債主體多為城市政府,權利和責任不能一一對應。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所呼喚的分級財政要求一級政府一級財政,地方各級財政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相對獨立。本來一級政府債務應該對應一級財政,而不是對應上級甚至更高一級的財政。地方政府借錢,應該是地方政府出面來借。地方政府能不能借到錢,只能看市場。如果市場對地方政府不買賬,那麼地方就可能借不到錢。從規範的治理來看,債務融資需要對舉債者的信用等級做出評價。如此一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編制就非常重要。這不僅僅是市場投資者要看,對於地方政府治理的現代化,也很重要。當然,在特定時期,地方政府只要能夠拿出可信的能夠用於償付債務的財力,併為市場所信賴,那麼債務也可以順利發行。
同樣,地方政府債務應由地方政府來償還。從現實來看,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解決好地方債問題。地方債問題不能只是看地方債規模有多少,還要看地方擁有多少資産,其中又有多少是可以變現的,變現的折損率又是多少。基於政府擁有大量資産的國情,地方政府資不抵債問題不會出現。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地方財政通過改變支出用途,如將一部分本該用於教育或其他公共服務資金用於還債,而後再以教育或其他公共服務資金缺口為由尋求中央政府轉移支付。這説明,軟預算約束可能以其他方式錶現出來。因此,中央政府必須規定相應的細則加以防範。
哪些因素會加重地方債風險?
哪些因素會導致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的增加?從形式上看,PPP可以解決地方政府項目資金短缺問題,但是項目的意義絕不只是在資金補充上,而在於通過引進社會資本,引進一套促進公共資金效率提高的新機制,促進國家治理水準的提高。社會資本的引入會釋放出更多市場活力。但是,市場是有風險的。在不確定的市場環境中,項目預期收益率仍然可能無法達到。這可能給地方財政支出帶來資金壓力,嚴重的話可能帶來支付風險,風險一旦發生就意味著債務負擔可能加重。
地方財政金融合作是新出現的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建設項目資金不足的問題。而且,對於地方政府的最大好處是不突破現行預演算法框架。但是財政金融怎麼合作,財政如何利用金融工具仍然是個問題。為了加強財政金融合作,財政部門必然要撥出資金,再與金融機構合作,所涉項目運作效率之高低,對於有限的財政資金來説意義重大。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財政資金效率越高,財政風險越小,可能蘊含的地方債風險就越小。
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專項建設債券最終需要償還。地方運用這些債券資金,也要注意一些問題。政策性銀行的債券發行信用是國家信用,債務統計口徑是否應該把它算在裏面,也是個問題。相關債務會不會形成新的隱形地方債?地方國有企業債務以及地方或有債務也可能轉換為地方債,這些都需要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警惕。
債務融資不應該是地方政府融資的主要方式,而只能是補充。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還應主要來自於稅收和上級乃至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從根本上解決地方債問題,需要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的調整,讓地方各級政府事權、財權、財力與支出責任基本相稱。構建與完善地方稅體系,並與規範的政府轉移支付制度配合,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地方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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