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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行400億元電子式儲蓄國債 分3年和5年期

  • 發佈時間:2015-08-03 16:3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今日聯合發佈通知稱,財政部決定發行2015年第七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和2015年第八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兩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最大發行總額為400億元。第七期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為4.5%,最大發行額為200億元;第八期期限為5年,票面年利率為4.87%,最大發行額為200億元。

  通知顯示,兩期國債發行期為2015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5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別於2018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通知還顯示,兩期國債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登出。

  兩期國債由38家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通過其網點櫃檯代銷。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光大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廣發銀行、徽商銀行、郵儲銀行和北京農商銀行(以下統稱為網銀成員)同時通過其網上銀行代銷。

  8月10日,網銀成員通過網上銀行代銷兩期國債的額度上限為其當期國債初始基本代銷額度的40%;8月11日至8月19日,網銀成員在其取得的代銷額度內合理分配網點櫃檯和網銀額度比例。

  2015年8月13日營業結束後,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額度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核對一致後全部調減為零。調減出的基本代銷額度納入機動代銷額度,自2015年8月14日起供各承銷團成員抓取。

  通知強調,兩期國債發行期內不得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後方可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業務只能通過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檯辦理。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時,承銷團成員按照從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兌取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和以下執行利率向投資者計付利息,即:從2015年8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承銷團成員為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可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1‰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兩期國債發行款項分兩次上繳國家金庫總庫,繳款日期以到賬日為準,8月10日至8月14日的發行款于8月17日上繳,8月15日至8月19日的發行款于8月20日上繳。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hvps.111.001.01格式報文(客戶發起匯兌業務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匯款附言註明國債簡稱、繳款批次和繳款機構代碼(機構代碼見附件),例如:15儲蓄07第一批1001。

  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一級資金清算方式為定期清算,一級資金清算計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財政部委託國債登記公司辦理一級資金清算本息資金支付。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5年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7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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