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卷走5000萬理財款 受害者不堪打擊離世
- 發佈時間:2016-04-27 07:53:49 來源:中國西藏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時下,老年人被社會上各種理財投資騙走“棺材本”的新聞並不鮮見,但是老趙萬萬沒想到,自己在堂堂大銀行裏購買的理財産品也出了問題。近日,市民小趙向新快報記者報料稱,其父母在廣州光大銀行東風中路某支行購買理財産品,前後有1500多萬元不翼而飛。而與他們一同出問題的還有15名儲戶,涉及金額超過5000萬元。
“銀行系統轉賬,銀行正式職員,應該很安全”
小趙告訴記者,她自己就是從事金融業的,奈何父母瞞著她,悄悄自行理財,她接到警方電話的時候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小趙説,父親以前是造船企業的總工程師,收入不菲,退休後還積極工作,積蓄頗豐。父母住在流花湖公園一帶,按説,住所附近有不少銀行,但父親老趙堅持認為,光大銀行是醫保卡綁定的銀行,應該很靠得住。所以,父親每每都是搭乘公交車來到位於東風中路的光大銀行某支行辦理存款手續,前後也有好多年了。
時間一久,銀行的一理財經理麥某便勸老趙,錢存定期回報太少,不如購買理財産品。他承諾,大概有11%的回報。老趙被説動了心,從2012年開始,在麥某的協助下購買理財産品。
老趙認為,都是通過銀行系統進行轉賬,麥某又是銀行正式職員,應該很安全。老人家對麥某非常信任,每次只要是他推薦的理財産品,他一定會捧場買上一些。
老工程師逾千萬元積蓄跟隨理財經理一起消失了
2015年4月17日,在麥某推薦下,老趙購買了860萬元“某銀行中融融金1號”理財産品,且“理財産品預約/購買結果”單加蓋有某銀行東風支行業務專用章。2015年5月12日,其老伴再次以老趙的名義購買670萬元上述同類理財産品時,麥某在櫃檯上操作後,給了一張同樣的銀行列印的“理財産品預約/購買結果”單子,告知過兩天來取蓋有公章的正式合同,兩天后,老趙卻再也聯繫不上麥某了。
“這筆錢是我父母這輩子的積蓄,現在這筆棺材本都沒了。”老趙的女兒告訴記者,她父親現在身體狀況非常差,因此相關追討理財款的事項由她出面來處理,很怕老人家受不了。
追討近一年 受害者中有兩人不堪打擊離世
和老趙有相同遭遇的還有市民張阿姨。但不同的是,張阿姨這邊損失的錢是全家族的,都是兄弟姐妹的血汗錢。
出現在記者面前的張阿姨一身素雅,講述口氣保持平靜。她告訴記者,她是2013年底向麥某購買理財産品的,前前後後總共投入了500萬元,紅利是一年分四期返還,到次年年底,這筆理財款連本帶利都回來了。張阿姨很高興,覺得這種理財産品收入不錯,之後便繼續向麥某購買理財産品。
張阿姨稱,自己購買理財産品多年,還算比較醒目,特地挑了這國家認可的銀行,“購買流程和我以前買的都是一樣的。”
到2014年底,收齊整筆投資款和分紅後,張阿姨開始二期投資,截至2015年5月,分四期共投入了400萬元。到當年7月,最後一期100萬元的理財款遲遲沒收到理財合同文本,她便致電麥某催促,沒想到一直無法接通電話,這才發現不對勁。
對此,銀行先是説他休工休假,後又説他已經辭職了。最終,是警察找到府來,張阿姨才真正發現大事不妙。理財經理麥某潛逃,光大銀行報警,小趙和張阿姨等人成為了警方的證人,協助調查。
據其介紹,此次中招的先後有16人,涉案金額高達5300余萬元,最高的數小趙家,高達1500余萬元。小趙向記者透露,中招的多是老人,經濟條件都還不錯,大多有過理財經歷,沒想到會在這樣的正規大銀行中招。從去年5月事發至今,幾位受害人身體被“擊垮”,甚至有兩位老人在漫長維權路上耗盡了生命。
偵查進展 嫌犯已落網 賬戶僅剩100元
日前,新快報記者陪同小趙、張阿姨一行來到涉事光大銀行某支行,負責接待的銀行方面負責人表示,據警方消息,麥某及其情婦已被警方抓獲,案件仍在偵查階段,至於他是否卷款潛逃、是否虛構理財等,一切尚無法回應。據悉,麥某通過理財賬戶向其情婦轉移了部分款項。
小趙向記者表示,其了解到父親老趙在麥某處通過銀行系統購買的“某銀行中融融金1號”理財産品,後被告知並非該銀行正規銷售的理財産品(係麥某虛構),另外這份“理財産品預約/購買結果”單上的收款人為鄧某(麥某的母親),欺騙性太大。其稱,他們後來才知道,麥某也通過理財賬戶向其母親鄧某的賬戶轉移了幾百萬元,用於其個人炒股等。
小趙透露,一名曾在麥某身邊的女性告訴她,自己和麥某結識于酒吧,麥某出手很是闊綽,有一兩次她在場的時候,麥某在酒吧都消費了上萬元。也因此,麥某身邊聚集了不少女性朋友。據説,麥某還花了幾萬元買了個奢侈品包包送給其中一個女性朋友,結果,那個朋友轉手以一萬五的價格賣掉了那個包包。
記者通過權威渠道了解到,涉案的5000多萬元大多已被麥某揮霍,目前其個人賬戶上僅有100元。80後的麥某已婚,並育有一個孩子。
■律師説法
銀行若無法證明履行了監管責任,難逃承擔責任
理財經理弄虛作假卷款潛逃,銀行是否要承擔責任?昨日,新快報記者就此採訪了長期代理此類銀行金融糾紛的廣東沁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志律師。
理財用戶作為善意的相對人,在銀行理財經理的介紹下,在銀行通過銀行的賬戶來購買理財産品,其是基於對銀行和銀行職員的信任,如果銀行無法提供相反的證明,銀行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至於何為相反證明,王志表示,銀行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監管責任,或者理財産品為明顯虛假,如虛假程度有多高,是否正常的購買人經過注意、謹慎一點就能辨別等。
至於理財經理涉及犯罪,理財用戶作為善意的客戶來説,如果銀行不能證明其理財協議是虛假的,則銀行要承擔責任;如果銀行證明了這個理財協議是虛假的,則銀行也不能推卸責任,其存在監管缺失的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在履約過程中,理財經理推薦理財産品是銀行業務的一部分,不論他賣什麼産品,都視為履行職務行為,即便其本身非正常履行行為,其侵犯的是銀行的權利,並不波及受害人;對受害人來説,其所有理財行為都是在銀行完成的,並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