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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貸款當"人情" 杭州兩家銀行分理處負責人獲刑

  • 發佈時間:2015-12-14 07:10:12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陳洋根  責任編輯:劉波

  發放貸款當送“人情”

  杭州兩家銀行分理處負責人獲刑

  早報訊趙某和沈某近日分別被法院判刑5年3個月、5年6個月,兩人被判刑的罪名都是違法發放貸款,而他們的身份也大致相同,分別是富陽和杭州主城區不同的兩家銀行分理處主任,其中沈某還把兩位同事也“拉下了水”。

  大家都知道,向銀行借錢或貸款,可沒那麼容易,銀行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等。那麼,這兩位銀行分理處的主任為啥會因為發放貸款而讓自己身陷囹圄呢?

  趙某近日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趙某收取的1.5萬元“好處費”也予以收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趙某在擔任富陽農村合作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期間,明知王某、倪某不符合貸款條件,仍同意為二人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提供幫助,後違法發放貸款12筆,共計貸款金額250萬元,並收受王某好處費1.5萬元。後因王某、倪某資金鏈斷裂,造成130萬元貸款至今無法收回。

  沈某幹的也是差不多的事。沈某原本是杭州聯合銀行主城區某支行分理處主任,2009年他所在的分理處給杭州濱江東方大廈授信配套個人貸款4億元,雙方約定開發商在該支行設立專項保證金賬戶而且賬戶餘額不得低於配套貸款餘額的20%。此外,購房人申請辦理貸款必須支付40%首付款。

  到了2011年11月,沈某同意開發商動用專項保證金賬戶的3000萬元用於歸還到期債務,事後開發商未能補足保證金反而與沈某商量如何“套取”銀行貸款。2012年1月,通過5名購房人虛假材料的方式,套取貸款共3500萬元用於彌補保證金不足。

  杭州市中院近日終審維持了濱江區法院對沈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的判決。

  承辦檢察官表示,這兩起案件也給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要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首先,經辦人在工作面前要杜絕人情貸款,不能把發放貸款當人情送,這樣操作遲早會出事情;其次,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辦理業務;最後,要建立完善的信貸審批制度,嚴格審核貸款人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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